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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须知
  发布时间:2009-11-19 08:43:22 打印 字号: | |

一、保全案件的受理

1、受理财产保全案件范围:

1)本院受理案件的当事人在诉讼前或诉讼过中申请财产保全的;

2)本院认为确有必要依职权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

2、申请财产保全的条件:

1)必须是给付之诉;

2)必须有可靠的事实根据和充分的理由证明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行为以及其他原因,使生效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

3)诉讼保全申请一般在案件受理后尚未作出裁决前提出。

二、保全申请的审查、受理

1、申请人提出财产保全应当提交书面申请书。

2、保全申请书应载明以下事项:

1)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自然情况:

2)申请财产保全的金额、理由和证据;

3)保标的物或有关财产的种类、数量、价额、所在地以及申请保全的财产确系被申请人所有的证据。申请书记载内容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人民法院应责令申请人补正。

3、申请保全财产的价值不超出诉讼请求标的额。

4、申请人应向本院提供相当于请求保全数额的担保,担保方式可以是以有担保价值的财产担保或有担保能力的担保人担保。申请人未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其财产保全申请。

1)申请人以自有财产提供担保的应提供担保财产及价值清单;

2)申请人提供担保人担保的,应当提供担保人的书面担保书,担保书应载明担保事项、担保数额及申请人申请保全错误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并附担保人的担保财产清单;

3)担保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担保书应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并盖印鉴。担保人为公民的,应当提交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担保书由其本人签字、盖章。

5、申请诉讼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应提供相关证据证明保全请求成立的事由。

 

 

责任编辑:丹东市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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