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丹东中院审监庭针对再审民事案件当事人矛盾突出,审判任务艰巨复杂,就案审案难以实现当事人服判息诉的特点,紧紧围绕案结事了的工作目标,将“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工作原则贯穿于审判工作的始终,注重调解方式的原则性与灵活性,取得了较好的效果。2010年,审判监督庭审理的民事再审案件调撤率达到37.52%,比去年同期上升近20个百分点,调解即时履行率100%。
将调解作为处理案件的首要选择,自觉主动地运用调解方式处理矛盾纠纷。为使再审民事案件得以调解解决,审监庭的法官不放过诉讼和诉讼前后各个阶段出现的调解可能性,把握一切机会竭尽全力开展调解工作。一是注重在庭审前仔细阅卷,熟悉案情,寻找当事人双方能够接受的最佳调解方案。二是庭审中抓住调解时机,进行有效的调解。通过法庭调查、举证、质证、认证、法庭辩论等环节,及时掌握当事人对纠纷处理所能承受的底线,及时抓住切入点,选准突破口,采取亲情感化、利害剖析、法律教育等方法,通过辩法晰理、分析权衡利弊得失,有针对性地进行调解。三是庭审后深入实地,充分发挥法官的主观能动性,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凡是相邻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等案件,都要到所争议的土地、林地和田间地头进行实地查看,了解相关情况,找出矛盾的根源,再提出兼顾各方当事人权益,有利于生产生活并能改进当事人之间关系的调解方案进行调解。四是宣判前进行最后的调解。对于经过前几个环节仍未达成调解协议的案件,抓住宣判前的最后时机,为各方当事人讲清是非、划清责任,使当事人明白判决结果与调解结案结果的差异,取得当事人对法院的信任,最终选择以调解方式结案。如:南某与孙某、丹东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相邻纠纷一案,双方矛盾非常激化,已经到了水火不容的地步。合议庭经过审理,认为原判的处理结果不但会影响生产经营,而且会影响和谐稳定,一致决定对此案先行调解。主管领导带领合议庭成员一起赶赴到双方争议场所,取得第一手材料后,当场研究调解方案并迅速展开调解工作。经过大家不厌其烦地分别为双方当事人分析利弊得失,讲明该案调解处理和以判决方式结案将对当事人产生的利弊之处,最终促使双方当事人分别作出让步,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申请再审方主动申请撤诉,双方握手言和。
借助外力,寻求各方支持,采取联动机制促调解。为了追求案件结果更趋于民意、取得较好的社会效果,办案中主动争取各方的支持和配合,有效化解纷争。在审理东港市长山镇山西村于某、曹某、栾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因该案涉及到多人调地纠纷,当事人矛盾特别突出。主管院长、庭长和合议庭成员多次来到山西村了解情况,并与镇里主管农业的副镇长、农业经管站站长和村委会书记共同研究调解方案。由于需要承担义务的原审被告栾某下落不明,调解曾一度陷入僵局,在当地政府的大力配合下,追加了案外人毕某参与到调解中来,由其直接向包括曹某在内的农户给付租金,各方当事人对此处理结果都十分满意,一起矛盾非常突出的土地承包纠纷案件得到了妥善的解决。在审理省高院指令再审的李某等27人与丹东金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合同办理房屋权属证明纠纷案件中,当事人上访激烈。经过合议庭大量细致的工作,双方当事人最终坐在一起共同协商解决,但是在最后确定补偿数额的问题上因双方分歧较大,始终无法达成共识。主管审监工作的副院长亲自找到金海公司的高层领导多次进行协调,促使金海公司作出让步,最终与27户居民达成了案外和解,27户居民申请撤回再审申请,使该起再审案件最终得到了圆满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