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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市两级法院获涉外涉港澳


 一、二审民商事案件管辖权

  发布时间:2011-01-04 10:02:03 打印 字号: | |

为进一步促进丹东市大开发、大开放、大发展战略的实施,积极为经济发展提供更好更全面的司法保障和服务,丹东中院于今年九月向省法院递交了《关于申报指定本院及边境地区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的请示报告》,经省法院报请最高法院批准,指定丹东市两级法院审理涉外涉港澳一、二审民商事案件。

经过积极努力、沟通协调,近日,最高法院授权省法院向市法院下达了《关于指定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及该院辖区五个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批复》,指定市法院管辖一审涉外、涉港澳民商事案件,指定辖区振兴区人民法院、元宝区人民法院、振安区人民法院、东港市人民法院、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管辖争议标的额较小、实事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边境地区涉外、涉港澳一审民商事案件,有关二审案件由市法院管辖。丹东两级法院成为省内继沈阳、大连之后第三个具有涉外案件司法管辖权的法院,也结束了在丹东辖区内发生涉外民商事案件需到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的历史。

为落实批复精神,切实做好涉外涉港澳民商事案件审理工作,丹东中院制定如下贯彻意见:

一、认真学习领会批复精神,深刻理解、全面把握国家涉外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市对外开放工作实际,积极做好审理涉外、涉港澳民商事案件准备工作。

二、将最高法院、省法院的批复转发辖区管辖涉外、涉港澳民商事案件的五个基层人民法院,确定管辖受理案件的标的额为:一方为本地当事人的人民币(或折合人民币)500万元以下:一方为外地当事人的人民币(或折合人民币)300万元以下。

三、市法院民三庭审理上列五个基层法院涉外、涉港澳民商事案件的上诉案件,并负责对下业务指导。为保障审判质量,指令五个基层法院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审理涉外、涉港澳民商事案件,有关人员名单逐级上报最高法院备案。

 

责任编辑:丹东市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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