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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中院五项措施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赔偿法
  发布时间:2011-05-20 15:32:36 打印 字号: | |
  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已于2010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丹东中院采取五项措施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赔偿法,妥善审理国家赔偿案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

    一是组织相关部门人员认真学习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修改决定,准确掌握并深刻领会修改内容,提高认识,清理修正各项规章制度,按照国家赔偿法的新规定、新要求,进一步规范各类案件的办案程序,提高各项审判和执行工作的办案质量,采取有效措施减少错案,切实提高公正司法的水平。

    二是高度重视国家赔偿工作,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国家赔偿办案机构的调整设置工作。主要领导亲自过问、亲自负责,成立专门的理赔小组,理赔小组由3人以上单数的审判人员担任,并安排专人做好本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国家赔偿案件的处理工作。

    三是转变思想,克服畏难情绪,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赔偿法,积极受理和审慎处理国家赔偿案件。抓紧清理、审结国家赔偿积存案件,对多年来未确认和赔偿的国家赔偿信访案件,积极与信访部门衔接,理顺立案渠道,防止因受案问题而形成信访案件。

    四是在理赔过程中积极探索理赔程序。组织赔偿请求人、办案单位及办案人员进行听证,按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依法、及时作出赔偿或不予赔偿决定,告知赔偿请求人的救济权利和途径。

    五是加强国家赔偿案件的调研工作。注重对国家赔偿案件理赔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的调查研究,解决国家赔偿工作中遇到的疑难问题,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丹东市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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