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层司法调解工作基本情况
几年来,我们宽甸法院始终坚持以“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工作方针,不断加大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力度,实现了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的良性互动。人民调解成功率达70%以上,司法调解率在80%以上,为维护辖区社会稳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二、具体做法
(一)转变思想观念,把指导人民调解工作作为法院的重要职责
我县位于辽宁省东部山区,辖区有22个乡镇、人口43万人, 面积6197.3平方公里,由于辖区面积大、地广人稀,加上地处山区,农民群众的法律意识淡薄,近几年各类纠纷不断发生,起诉到法院的案件每年都在4500 件以上,最高年份达6300多件。虽然干警们加班加点审理,但每年涌到法院的案件还是有增无减。
在审判工作中还遇到不少此类案件,虽然案件结了,但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纠纷。对此我们进行了深刻反思,并终于认识到———人民法院仅仅坐堂办案不行,必须走出去,拉近与人民群众特别是人民调解员的距离,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员熟悉农村、了解农民的优势,形成调解矛盾、化解纷争的合力。为此,我们把指导人民调解工作作为重要职责担负起来。法院明确了“一个不出、三个到位”的指导原则,“一个不出”是指一般民事矛盾纠纷不出村镇,通过指导人民调解组织将矛盾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三个到位”是指与村镇人民调解组织联系到位,对人民调解员培训指导到位,对人民调解员调解个案提供法律服务到位,努力形成人民法官与人民调解员互动、司法调解与人民调解相融的大调解工作局面。共识形成后,我们法院的工作作风了随之出现了“三多三少”的变化,即每天坐堂办案的时间少了,深入田间炕头做调解工作的时间多了;与社会上的朋友交往减少了,与人民调解员交朋友的多了;单打独斗办案的少了,与人民调解员共同化解矛盾的多了。目前,由于我们思想观念的更新,审判作风的转变,基层人民调解员已经成为一支值得依靠、定纷止争的重要力量。
(二)健全人民调解组织,提升人民调解员的调解能力和水平
近年来,针对农村撤屯并村后,人民调解组织不够健全的实际,我们一方面强化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协助各乡镇建立健全调解组织。积极配合镇政府及有关村组,在辖区的各个乡、镇、村构建了人民调解组织体系,每个村都配齐了调解组织人员,并对调解组织的建立健全和人员配备情况提出切合实际的指导性意见,保证了调解组织的网络化、人员配备的精英化和工作规范的制度化。同时,我们的六个农村法庭还帮助每个村设立了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议政府部门把那些熟悉法律业务和人民调解工作、责任心强、群众威信高的人选配上来,担任人民调解员。工作中,我们不定期地对调解组织的工作状况进行跟踪调查。一旦发现调解人员无法胜任工作,便及时向当地党委和政府反馈情况,提出调整意见。办案中,也及时发现和推荐善于做人民调解工作的人员,不断充实和完善调解组织的人员配备。我们坚持每年深入各镇、村,了解人民调解组织的网络建设和人员配备情况。向他们提出意见和建议,取得了良好的效果。目前,我们县已经拥有各类调解组织260多个,人民调解员达3000余人。
另一方面强化人民调解员培训,不断提高调解能力和水平。为了提高人民调解员的能力素质,把已经配备齐全的调解组织作用真正发挥出来,我们采取灵活多样,行之有效的方式,对人民调解员进行培训。每次培训,我们都力争重点解决一类问题。如针对辖区内一个时期山林承包和土地承包纠纷较多的问题,我们利用到镇办案的机会,召集全镇人民调解员,就这类问题进行了专题培训讲座,并就典型案件进行法律法规的讲解。每年在辖区乡镇举办讲座20多次,培训人员达多2000余人次,由于培训及时,方法得当,加之人民调解员的努力,使这类案件在近两年内呈明显下降趋势,受到了当地党委、人大和政府的肯定。
(三)、积极开拓创新,努力探索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新方法
一是结合个案在调解技巧上进行指导。为使人民调解能够充分发挥调解作用,我们结合个案,在法庭办案过程中或者专门深入到村组、农户家庭,有针对性对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指导,帮助他们提高调解水平和能力,充分发挥调解组织调处纠纷的简便、快捷、及时的优势,使纠纷得到及时处理。如振江镇一村民雇佣一名雇工照看人参地,这名雇工晚上酒醉后被冻死在山上的临时房中,其家属要求赔偿。调解组织不知如何处理,便到法庭咨询,我们及时跟进指导,调解组织做双方当事人的调解工作,指出该雇工死亡时间应视为工作时间,其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其死亡与醉酒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应减轻雇主的赔偿责任。经调解组织的调解,雇主承担了部分赔偿责任,不用诉讼便化解了这一纠纷。
二是组织人民调解员旁听典型案件。我们在办理典型案件时,主动邀请人民调解员旁听案件,通过审判人员的言传身教,使人民调解员掌握更多的法律知识与调解方法。如我们到青山沟镇青山沟村巡回审理当地村民诉供销社房屋买卖纠纷一案时,邀请了青山沟的十几名调解员参加旁听。通过参加旁听,这些调解员了解到,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后来一名调解员就利用这一知识,成功调处了一起类似的房屋买卖纠纷。
三是广泛建立村镇人民调解联系点。我们把指导人民调解工作与综合治理工作结合起来,在辖区的各个乡镇建立了30个人民调解工作联系点。利用下乡办案的机会经常与联系点沟通,深入开展农村矛盾纠纷排查和专项治理,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群众性文明创建活动。如太平哨法庭了解到该镇保安村在分配集体林木转让分红款时,对20多名出嫁女等人不予分配而引发矛盾纠纷时,主动与镇村调解员一同到保安村委会召开村民会议。向群众宣讲法律规定,使群众懂得了出嫁女在新的居住地没有分得承包地和落户的情况下,仍然享受其属于本集经济组织成员应享有的待遇,有效地化解了此类纠纷,减轻了当地党委、政府的负担。
四是与人民调解员一道进行普法宣传。为使人民调解员更多地了解和掌握法律知识,在实践中提升调解能力,我们还利用乡镇赶集、群众较多的机会,把人民调解员组织到场接受群众咨询,分发传单,一同开展案件就审就宣和就案讲法活动,以提高他们的调解能力。我们适时组织人民调解员同法官一起在各乡镇集市上进行案件公开宣判,并把宣传、咨询台设到集市上,向旁听群众宣讲了《刑法》、《森林法》、等法律知识,还将《劳动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及《婚姻法》等相关法律印制成20000份宣传单,在集市上向群众发放。吸收人民调解员参与普法活动,既增加了普法宣传力量,又调动了他们的学法用法、搞好人民调解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