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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案件执行难的原因及对策


作者:凤城市法院   发布时间:2010-11-23 09:05:26 打印 字号: | |

 一、农村执行案件的特点

 对农村执行案件进行分析,不难发现具有如下特点:一是分布地域广,路途远、交通和通讯不便;二是被执行人居住松散,通知、寻找困难;三是被执行人收入固定,财产状况难以掌握,可供执行的财产少,自动履行能力欠缺;四是被执行人文化素质差、法律意识淡薄;五是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对立情绪较大,难以相互对话,执行和解难度较大;六是相关部门和人员对协助执行配合不力,执行工作开展困难。

 二、农村案件执行难的原因

(一)申请执行人不提供被执行人可从执行的财产线索,导致法院无法执行。很多申请人在法院受理案件后,不向法院提供被执行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普遍认为只要向法院提出了申请,执行工作就是法院的事了,自己的权利就必须、而且必然能够实现。而实际上很多情况下,法院执行人员对被执行人的情况一无所知,很难摸清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和财产状况,导致法院无法执行。

(二)被执行人长期外出务工,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改革开放以来,外出务工人员增多,有些农民在官司打输后,为逃避债务,便外出打工,一走了之。由此一些被执行人去向不明,回家时间不固定,很难找到被执行人和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被执行人家庭经济困难,协助执行的人员难求。作为农民是被执行人的案件,其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牲畜和粮食等,绝大多数被执行人都不配合执行,要强制执行这些财产,需要很多人员协助,但当地村干部和村民怕得罪人或害怕协助法院执行后遇到被打击报复,一般都不愿意和不敢协助法院执行。

(四)法院执行力量不足,办案经费紧张,装备落后,影响执行效率。农村地域广大,交通通讯不方便,执行人员到被执行人住所一次往往要驱车数十里,甚至上百公里,很多案件来回几趟也不一定能解决问题。而法院目前在经费、车辆人员方面又难以保障,导致很多案件无法及时执行,这也是农村案件执行难的重要原因之一。

 三、解决农村案件执行难的对策

 如何有效地解决当前“执行难”的问题,特别是基层法院的农村案件执行难问题,笔者认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加强法律宣传工作,增强广大群众的法律意识。使广大农村自觉学法、守法、护法,要通过宣传教育,增强诉讼当事人的风险意识,使申请人明白,一个案件能否得到执行,执行到什么程度,主要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实际履行能力,因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而无法执行的风险,实质是双方当事人交易风险的延续,是申请人最初选择交易伙伴的结果,而不能通过诉讼将这一风险转嫁到法院身上。同时,也要使被执行人明白,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双方当事人必须履行,若拒不履行,抗拒执行,将依法受到法律追究。唯有如此,法院才能卸掉沉重的包袱,使执行工作步入良性循环的轨道。

()依靠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支持。法院执行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光靠法院自身力量是不够的,特别是在法制观念相对落后的农村,如果党委、政府以及村干部对法院执行工作不支持,那么法院想在当地开展好执行工作是不可能的,实践证明,只要党委高度重视,政府支持,有关部门密切配合,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就有了坚强的后盾,“执行难”也就容易破解。党委应加强对农村普法工作的重视,教育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和干部认真学习法律,并通过他们向广大农民群众宣传好法律,不做超越法律的事,不说超载法律的话,并积极支持和配合法院做好当地的执行工作,从而使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在良好的环境中开展。

(三)提高执行人员素质,强化司法为民意识,确保司法公正。法院自身要加强执行队伍建设,培养一批政治素质、业务素质较高,且身体素质较好的执行人员,要强化执行人员的司法为民意识,正确树立“公正与效率”的执行工作理念,严明执行纪律,正确行使国家、法律赋予的执行权力,树立公正执法的形象,努力赢得社会各界人民群众的信任。

(四)加大执行力度,切实做到执行必严,违法必究。在农村,农民进城打一场官司不容易,而官司胜诉后得不到执行,自己的权力得不到实现,从而使很多农民在自己的权利被侵犯后不愿到法院打官司,而私下采取过激方式解决问题,常常引发社会不安定因素。要改变这种善,重树司法权,就必须加大执行工作力度,对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的被执行人,要依法及时对其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等措施,严格按照《民事诉讼法》第232条的规定,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支付迟延履行金,不能让他们在经济上占到便宜。对抗拒、阻碍、干预执行的严重违法人员,要严格按照《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处理。该罚款的罚款,该拘留的拘留,只有这样,才能维护我们国家法律的尊严,树立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

(五)加强法院之间横向联系,增大委托执行工作力度。由于农村案件的被执行人外出务工较多,一些案件通过调查也能了解到被执行人的务工地点,但如果派人专程前往执行,会大大增加费用,可能出现执行费用高于执行标的的情况,为了节省开支,便于执行,法院之间应加强横向联系,增大委托执行工作力度。受委托法院应当时执行,委托法院和受委托法院应随时加强联系,并建立健全执行联络机制,以此营造一种执行声势,让被执行人明白只要自己债务未了,无论逃到哪里都要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从而打消被执行人外出打工的逃债心理。

(六)讲究执行艺术,注意执行方法。1、采取以点带面的执行方式。可以在各乡镇或人口聚焦较多地区,选择一至二件比较典型的案件强制执行,这样可以起到执行一案,教育一片的作用。2、选择合适的执行季节进行执行。农民的收入季节性较强,农闲时很多被执行人外出打工,难以寻找,且多数家庭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农忙时,很多被执行人又忙于生产和收割,如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势必影响其生产和收入。实践中,一般选择在秋后至春节前这段时间执行为宜。因这段时间农民的庄稼已收割完毕,外出打工的人员也要带着收入回家过年,这样人也好找,也有可供执行的财产。3、采取说明教育与强制执行相结合的方式。由于农村案件的被执行人难找,可供执行的财产少,很多案件都无法一次性执结。因此,在执行中应多做说服教育工作,要从思想上说服被执行人接受执行。对一些难以一次性执结的案件,要说服被执行人订立履行计划,并督促其按期履行,从而减少一案多次执行的麻烦。这样,既节省开支,又可避免强制执行带来的负面影响。对那些采取软磨硬抗的方式对抗执行的人,法院在做说服教育工作无效的情况下,必须及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并对在执行中抗拒、阻碍、干扰执行的人员严格依法处理,以此打消被执行人逃债的侥幸心理,避免案件久拖不结,真正使案件执行工作步入良性循环的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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