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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中院通过诉讼外调解帮扶农民减少巨额损失



  发布时间:2012-03-22 15:33:21 打印 字号: | |

丹东中院在深入开展“调解年”活动中,从提高案件调解能力、创新调解方法、提升调解效果、完善调解机制上下功夫,增强调解工作意识,主动拓宽调解领域,通过诉讼前、诉讼中和诉讼外调解等多种方式,努力在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保障民生方面取得成效。日前,丹东中院通过诉讼外调解的方式,协调处理了一起群体性案件,帮扶农民减少巨额损失,受到当事人双方以及市人大代表和当地政府的赞誉。

丹东供电公司下属凤城分公司因需要为国家兴建高铁的配套工程更换输电线路,于2010123日至5日在凤城市电视台广告传媒中心连续3日播出停电通知:因检修,201012106时至18时,三台子线1322号线路停电。凤城市鸡冠山镇三台子村(以下简称三台子村)属于停电区域。20101210日,凤城分公司按计划准时停电作业。施工当天因遭遇暴雪,凤城分公司施工进度缓慢,直至当天21时才恢复供电。

三台子村有日光温室大棚125栋,使用普通农业用电。该大棚的卷放帘装置均采取统一设计标准,可以利用电动和手动两种方式卷放保温草帘。通常情况下,大棚保温草帘卷起时间为早晨8时左右,放下时间为下午15时左右。停电当天,其中三台子村刘振全等41户蔬菜种植户在早晨545分便将保温草帘卷起,待恢复供电后才将保温草帘放下,导致保温大棚内的农作物发生冻害。刘振全等41户蔬菜种植户以凤城分公司逾时恢复供电给其造成经济损失为由向凤城市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丹东供电公司赔偿损失。

凤城市法院经审理后,以刘振全等41户蔬菜种植户没有采取手动方式卷放温室大棚草帘避免冻害发生,丹东供电公司凤城分公司对蔬菜冻害的发生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为由,判决驳回刘振全等41户蔬菜种植户的诉讼请求。刘振全等不服向丹东中院提起上诉。

丹东中院经审理认为,刘振全等蔬菜种植户要求丹东供电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依据不足,但考虑到刘振全等蔬菜种植户毕竟遭受经济损失,打算通过调解的方式由丹东供电公司给予刘振全等蔬菜种植户一定的补偿或救济。经过做丹东供电公司的工作,该公司认为调解协议达成后会在业内产生不良影响,不同意调解。经调解无效,遂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终审判决送达后,刘振全等蔬菜种植户于2012227日通过天涯论坛和聚网阁网站以《直面“电霸”企业霸王条款,百姓维权举步维艰》为题发布舆情,并声称组织受灾户去省、进京上访,同时又通过市人大代表向丹东中院领导反映了他们的实际困难,建议对该案进行复查。丹东中院领导在听取案件的汇报后,认为在法律层面上刘振全等蔬菜种植户要求赔偿的愿望无法实现,但刘振全等一些蔬菜种植户确实因此造成巨大损失。院党组书记、院长孙克敏对此十分重视,要求通过诉讼外调解的方式,全力做好蔬菜种植户救济补偿事宜。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乔展勇立即与中院民二庭庭长索德顺一道亲自与丹东供电公司领导进行沟通和协调,希望丹东供电公司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帮助遭受损失的蔬菜种植户重拾信心,恢复生产。经过多次沟通,丹东供电公司深感虽不承担法律责任,但从企业对社会和谐稳定以及对弱势群体的实际困难负有社会责任的角度,加之市中院的法官、庭长、院长和人大代表参与的调解工作,同意给予三台子村一定的扶贫救济。

为了保证救济款万无一失地送到受损农户的手中,201237日下午,副院长乔展勇会同市人大内司委主任张明辉、市人大常委、丹东供电公司总经理李英、市人大代表单全忠、徐道胜、张永余、鸡冠山镇镇长李永国、三台子村村长高威等人召开了协调会,确定丹东供电公司给予三台子村帮扶救助资金37万元,由鸡冠山镇政府监督,三台子村具体实施,将帮扶款发放到受损农户的手中,同时做好农户工作承诺息诉息访,并主动撤销网站舆情反映。与此同时,丹东中院启动司法救助,决定破例将收取刘振全等农户的上诉费三万余元,全部予以退还。

 

责任编辑:丹东市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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