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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苏泽林来丹调研指导工作



  发布时间:2012-06-21 10:46:10 打印 字号: | |

615,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苏泽林一行莅临丹东中院,调研中央政法专项资金使用和审判法庭建设情况,省高院副院长陈长林,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杨峰,市中级法院院长孙克敏、常务副院长乔展勇等陪同调研。

苏泽林副院长一行实地视察了市中级法院和振兴区法院的审判法庭,看望并慰问了工作在审判一线的法官和工作人员,与市中级法院和部分基层法院的领导同志进行座谈,细心听取市中级法院常务副院长乔展勇、凤城市法院院长鞠传杰和振兴区法院院长翟振宽关于近年来中央专项资金转移拨付使用情况和审判法庭等基础建设情况汇报。苏泽林副院长对丹东两级法院在中央专项资金转移拨付使用及审判法庭建设中存在的实际问题表示十分关心,并提出解决的意见和建议。

围绕审判法庭建设问题,苏泽林副院长强调指出:审判法庭建设要满足审判工作的需要。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要做到公开公正,全部的审判活动都要通过审判法庭来实现。中级法院受理的案件分为一般和重大疑难案件,一般案件要在这里终结,重大案件要在这里作一审。丹东法院是国家边境线上的“国门”法院,某种程度上代表着中国的司法形象,随着我国兴边战略的实施,对外经济日益发展,各类涉外案件将大幅度上升。但是目前丹东中院、城区法院的占地面积很小,审判法庭的面积严重滞后,配套设施不足,条件很差,刑事审判法庭没有专用的被告人通道,涉外案件审判应有的同传同译等功能也不具备,不符合审理涉外案件的要求,已经不能满足当前审判工作的实际需要,很有必要重新修建审判法庭。要深化对审判法庭建设重要性的认识。这次调研了解到丹东市委、市政府十分重视审判法庭建设,市委书记亲自审查审判法庭设计图纸。市委书记重视法庭建设,意义在于地方党委的国家法制意识很强。司法权是国家权力,法院是国家政权的组成部分,国家设在地方的法院是代表国家的,国家政权建设包括司法建设。审判法庭具有特殊性,首先,审判法庭是审判案件的法定场所,是实现司法职能的需要,它的形式和内容一定要统一,体现出是在代表国家在审判;第二,审判法庭是特殊的社会公益设施,犯罪分子要在这里得到惩处,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要在这里得到保护,矛盾纠纷要在这里得到化解,这个地方不是法官一个人在用,律师、当事人、人民群众都在这里。人民群众还要在这里受教育;第三,审判法庭是法制建设的标志,它体现一个国家、一个地方法治发展的进程及水平。因此,要把投资审判法庭建设,提高到投资政权建设的高度,当做为广大人民群众办实事来对待。要更新审判法庭建设上的理念。一方面,人民法院应依靠地方党委、政府的支持建设审判法庭。司法为民需要有基础设施来做保障,政府投资审判法庭建设,是投资基层政权建设,为的是使广大人民群众有一个和谐的环境,化解了矛盾、惩治了犯罪才有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另一方面,审判法庭建设应有长远目光。审判法庭建设规模虽不能超越当今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但要适度超前,给发展留有空间,要让一次性投入得到最大限度的回报,不要出现建好之后使用不到十年又要重建的状况,造成浪费。要把这些理念和思想,向地方党委汇报,并融入到法庭建设、法庭规划设计里面去。希望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审判法庭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作用,把法院审判法庭建设项目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有所侧重地给予政策倾斜并承担建设的责任。

苏泽林副院长一行深入到丹东法院调研,使全市法院法官深受鼓舞。丹东中院孙克敏院长代表全市法官表示,一定要贯彻落实好苏副院长在调研时就加强审判法庭建设提出的要求,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和前瞻性,加快推进丹东法院的审判法庭建设,为法院的发展作出不懈努力。

 

责任编辑:丹东市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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