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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中院出台规定规范督办案件办理



  发布时间:2012-06-25 10:47:10 打印 字号: | |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督办案件的办理工作,提高案件督办质量和效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全国人大代表关注案件的规定》,丹东中院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出台《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督办案件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范人大代表督办案件的办理。

一是明确了督办案件的范围和责任主体。督办案件是指领导机关、人大常委会及人大代表向人民法院提出意见的案件,人民监督工作办公室是办理督办案件的职责部门,负责督办案件的转办、督办和上报。市中院各部门及各基层法院是督办案件的具体承办部门,负责督办案件的办理和答复。二是对办理督办案件的工作机制、时间期限做出明确规定。督办案件办理工作实行归口管理,院领导、承办部门负责人和集体承办人员分级负责的工作机制。三是详细规定了督办案件的转办程序、办理程序、答复程序和报告程序。对已办理答复的督办案件,代表表示不满意并提出问题的,应重新研究,二次办理。

近日,丹东中院经市编委批准,将人大代表联络办公室更名为人民监督工作办公室,并调整为内设独立机构,原有的职能不变,独立行使工作职责。

 

责任编辑:丹东市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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