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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在丹东中院召开



  发布时间:2012-06-29 10:50:35 打印 字号: | |

628,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在丹东召开全省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副庭长颜茂昆、薛淑兰应邀出席会议,省法院刑事审判庭相关负责人,省内毒品犯罪案件较多的沈阳、大连、鞍山、本溪、丹东、营口、铁岭、沈铁等8个中院主管刑事审判工作副院长和刑一庭庭长以及部分基层法院的代表共50余人参加了座谈会。省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周维远出席会议并发表了重要讲话。丹东中院党组书记、院长孙克敏到会致辞。

会上,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副庭长薛淑兰分析了辽宁地区毒品犯罪死刑案件在具体审判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丹东中院副院长刘建代表丹东中院就审判毒品犯罪案件作了专题经验介绍,受到最高法院、省法院领导及与会同志的充分肯定。会议期间,与会人员还就毒品犯罪领域不断出现的新情况、毒品犯罪案件的定罪问题、适用死刑的核准问题、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的掌握尺度问题、新类型毒品犯罪案件的量刑核准等问题进行了认真的分析研究和探讨。

会议最后,周维远副院长发表重要讲话,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内全省法院毒品案件审判工作提出了两点要求:一是认清当前的禁毒形势,认真分析研判毒品案件的新特点,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从省法院对全省近五年的毒品犯罪案件的调研结果看,我省的毒品犯罪形势非常严峻,呈现出毒品案件数量和涉案人数逐年加速上升、毒品来源呈现南北夹击之势、涉案毒品种类增多、新类型毒品不断出现、犯罪手段呈多样性、隐蔽性趋势、打击难度增大等特点。这就要求人民法院必须通过依法审判毒品犯罪案件,对毒品犯罪进行坚决而有力的打击。二是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依法严厉打击毒品犯罪,坚决遏制毒品犯罪蔓延的势头。面对毒品犯罪的新特点、新形势,在审理毒品犯罪案件时要重点抓好四方面工作:一要在审判中明确证据规则,务求打击准确。既要坚持一般刑事案件的证据规则,也要正视毒品案件的特殊性综合分析和取舍。二要统一法律适用标准,依法严惩严重毒品犯罪,确保打击有力。对毒品犯罪分子要从严把握,该重判的一定要重判。三要加强毒品典型案例的宣传,紧密结合审判活动,进一步加大禁毒综合治理工作力度,扩大审判效果。四要继续加强调研工作,要结合当地毒品犯罪案件的特点,努力解决审判实践中出现的问题。

责任编辑:丹东市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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