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市政协委员和其他列席会议人员提出意见。
2014年,全市法院在市委正确领导和上级法院有力指导下,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监督、市政府大力支持、市政协民主监督下,紧紧围绕“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坚持服务大局、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各项工作取得新进展。
一、强化审判职能作用,服务改革发展大局
紧紧围绕全市工作大局,狠抓执法办案,延伸审判职能,有力推进平安丹东、法治丹东建设。2014年,全市法院受理各类案件36226件,审执结32913件,同比分别上升17.97%和16.32%,结案标的额31.9亿元,同比上升2.57%。其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各类案件3011件,审执结2829件,同比分别上升19.91%和16.52%。
强化刑事审判。审结刑事案件2439件,判处罪犯2998人。严厉打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审结杀人、抢劫、寻衅滋事犯罪等案件497件,判处罪犯769人。严惩侵害人身财产安全犯罪,审结伤害、危险驾驶、盗窃、诈骗犯罪等案件776件,判处罪犯987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审结生产销售伪劣商品、非法经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金融诈骗、虚开增值税发票犯罪等案件122件,判处罪犯254人。严惩毒品犯罪特别是跨境毒品犯罪,审结毒品犯罪案件267件,判处罪犯398人。充分发挥刑事审判在惩治腐败中的职能作用,审结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犯罪等案件85件,判处罪犯136人。坚持宽严相济,罚当其罪,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直至死刑331人,判处缓刑等非监禁刑824人,免予刑事处罚29人。坚持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为70名被告人指定辩护律师,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加强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工作,教育、感化、挽救失足未成年人。
强化民商事审判。审结民商事案件21373件。依法保障涉民生权益,审结道路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劳动争议、医患纠纷等案件6599件。加强涉军案件审判工作,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依法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审结金融、借款、买卖、承揽、担保等案件11737件。依法稳妥推进破产、清算案件审判,审结破产、清算案件2件,清理企业债务1.89亿元。依法促进外向型经济发展,审结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纠纷案件18件。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审结知识产权案件2件。坚持合法自愿原则,规范诉讼调解,全市法院民事案件调解撤诉结案11919件,调解撤诉率达54.66%。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加强诉前调解工作,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人民调解组织化解纠纷1465起。
强化行政审判和国家赔偿工作。认真履行司法审查职责,坚持监督与支持依法行政并重,审结行政诉讼案件520件,依法审查行政非诉执行案件312件,其中,依法判决维持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和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101件,依法判决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无效、撤销或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86件,裁定准予执行的249件,既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又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对土地征用、城市房屋拆迁等案件,注重在妥善化解的同时提出司法建议,促进行政行为更加规范。积极促进司法与行政良性互动,注重向行政机关反馈审判工作中发现的行政执法突出问题,积极开展法律咨询服务,帮助行政机关提升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管理社会的水平。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赔偿法,审结国家赔偿案件13件,赔偿数额200万元,依法维护赔偿请求人的合法权益。
强化执行工作。充分发挥执行工作长效机制作用,积极采取有效措施,着力解决执行难问题。全市法院受理执行案件9779件,执结8113件,执结标的8.64亿元。切实规范执行行为,对委托评估、拍卖、鉴定和执行款物管理等环节重点监管,防止执行不廉;强化执行案件流程管理,防止执行拖延;采取指定执行、交叉执行、提级执行等措施,防止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予以司法拘留、追究刑事责任159人,罚款、限制出境人68人,向社会曝光771例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发挥执行联动功能,与公安、国土、房管、工商、银行等部门建立调查执行财产网络系统,穷尽财产线索,实施有效查控。组织开展“涉民生案件集中执行”等专项活动,清理执行积案1256件。
二、坚持公正为民司法,努力维护公平正义
将司法为民、公正司法作为主线,把握审判规律,制定规则,加强监督,努力把公平正义体现在每一个案件中、落实到每一个工作环节上。
坚持程序公正保障实体公正。严格执行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落实庭前会议制度,充分保障律师阅卷权,进一步规范办案程序。严格执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坚持疑罪从无,严把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关,全力防范冤假错案。深入推进量刑规范化试行工作,适用规范化量刑裁判案件1432件,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促进量刑更加公开公正适度。严格减刑、假释条件及审理程序,完善裁前公示和听证制度,审结减刑案件328件、假释案件8件。认真执行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落实小额诉讼制度,审结案件286件。畅通当事人申诉、申请再审渠道,受理申诉、申请再审案件479件,审结455件,同比分别上升21.57%和27.45%。制定《行政案件审前预审庭开庭规范试行办法》,以东港法院为试点,积极探索行政诉讼庭审方式的改革。
强化审判管理提升审判质效。完善审判权运行机制。市中级人民法院修订《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强化审委会评议、监督、指导审判工作的职责,从优化委员结构、调整议事范围及规范议事程序等方面入手,探索改革审委会制度。完善《合议庭工作规则》,实行合议庭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并独立承担审判责任,规范院、庭长监督管理权,使审判权由审判组织依法行使,推动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改革工作。优化审判资源配置,增设审判部门,从基层法院遴选优秀法官,精简综合部门人员向审判一线流动,充实了审判岗位,审判一线人员比例达到75%。全面加强审判管理。全市法院依托案件流程管理软件功能,切实加强立案、分案、审理、结案、执行、归档等各流程环节的全程动态监控,突出审限监督,建立临近审限案件预警制度,定期检查并通报案件信息录入情况,组织开展积案清理工作,有效缩短办案周期。完善案件质效评估及工作绩效考评办法,落实差错案件分析通报制度,审判质效进一步提升。加强审判监督工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发挥审级监督功能,依法审结二审案件、再审案件2065件,其中,改判、发回重审363件,纠正确有错误的裁判,维护正确裁判的既判力。
推进司法公开促进司法公正。全面推进立案、庭审、执行、听证、文书和审务公开。加大庭审公开力度,依法应当公开审理的案件公开率达100%。扩大二审案件开庭范围,二审开庭率达85.49%。依托已启动的审判流程、裁判文书、执行信息三大公开平台,全市法院应上网的裁判文书一律上网,上网公布裁判文书8983份。坚持对外委托鉴定、评估、审计、拍卖由纪检监察部门介入、公开摇号随机产生受委托人等工作机制。市中级人民法院完善门户网站管理,开通法院官方微博,及时发布案件开庭公告、审判执行工作动态及司法政务等信息,实现与网民的交流互动。畅通人民群众依法参与、监督审判工作渠道,全市法院增选人民陪审员101名,210名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5773件。
落实便民举措践行司法为民。全市法院继续加强诉讼服务中心建设,不断优化诉讼服务中心运行水平和服务效果。简化立案程序,强化法官导诉和全程协办,实行首问负责、限时办结和一次性告知,及时解决群众的诉讼难题。开辟“绿色通道”,对追索抚养费、赡养费、劳动报酬等弱势群体的案件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坚持巡回审判,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人民法庭审理案件10004件,一审民商事案件简易程序适用率达72.93%,切实方便群众就近诉讼,减轻当事人诉累。强化法官对诉讼义务、举证责任、诉讼风险的释明职责,注重通过依法调取、核实证据帮助弱势群体获得平等诉讼地位,有效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畅通涉诉信访渠道,建立远程视频接访工作室,规范信访流程管理,处理涉诉来信606件次、接待来访1833人次,努力解决信访群众反映的实际问题。积极开展司法救助,为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减缓免收诉讼费573.46万元,发放司法救助款79.8万元。推进法治宣传进机关、进校园、进企业、进社区、进乡村工作,开展法律咨询、法律知识宣讲等活动56次,引导公众增强法治意识。
三、不断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公正司法能力
坚持从严管理,以提高司法能力为重点,全面加强队伍建设,营造昂扬向上氛围。
扎实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坚持开门搞活动,虚心听取群众意见建议,深入查摆、剖析问题,认真进行整改。市中级人民法院共征得社会各界群众意见54条,查找出“四风”方面问题28个,制定整改措施15条,建立健全规章制度17项。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重点整治纪律作风等问题,组织开展“司法行为规范年”活动,积极整改社会反映强烈的“六难”、“三案”和“冷、硬、横、推”问题,司法作风进一步好转。
提高司法能力和工作水平。坚持加强教育培训,举办各类续职培训班4期,培训干警298人次。组织法官岗位练兵、开展示范观摩庭和优秀裁判文书、优秀案例评选等活动,不断提高司法专业技能。建立青年法官培养机制,落实新招录法官到信访岗位实习锻炼、中院法官到基层法院挂职锻炼等制度,不断提高法官的群众工作能力和司法实务水平。开展司法警察大练兵活动,促进全市司法警察执法规范化。
完善廉洁司法工作机制。强化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不断推进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组织开展“从我做起,廉洁司法”专题教育活动,以反面典型为鉴加强警示教育,引导干警坚持政治底线、守住廉洁底线、筑牢道德底线。建立廉政监察员制度,设兼职廉政监察员30人。在审判执行工作中随案发送廉政监督卡,主动接受案件当事人监督。市中级人民法院加强审务督察,采取巡查、暗访等方式,对审判执行活动进行现场督察41次,及时发现和纠正不规范现象。加大问题查处,把涉纪信访作为发现违法违纪线索的重要渠道,受理信访投诉93件次,进行诫勉谈话7人。
坚持夯实基层基础。市中级人民法院认真履行对基层法院干部协管职责,坚持执行领导班子成员定点联系制度,积极帮助基层法院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各业务部门加强对口指导,强化审判业务交流,定期对发回重审、改判案件进行问题分析并予以通报,统一多发性类案的司法尺度,整体提升全市法院司法水平。推进人民法庭建设,根据需要新建人民法庭,完善人民法庭工作指导机制,提高规范化审判及诉讼服务质量。加强信息化建设,全市法院已建成局域网7个、视频会议系统7个、科技法庭19个,不断推进信息技术在审判工作中的应用。
四、坚持党的领导,自觉接受监督,努力提升司法公信
始终坚持党的领导,不断强化自觉接受监督意识,确保正确履行审判职责,实现法院工作科学发展。
坚持在党的领导下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全市法院始终把各项工作置于市委工作大局中来谋划,确保法院工作与党的中心工作同步。法院工作的重大决策、重大部署和重大问题,及时向市委请示报告,积极争取支持与帮助。2014年5月7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全市法院上半年工作情况和下一步工作安排意见向市委常委会作了专题汇报,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常委会意见,不断加强和改进全市法院工作。
自觉接受人大依法监督及政协民主监督。认真执行法院工作报告制度,就代表建议办理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作专题报告,积极接受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情况的执法检查,按照审议意见抓好落实,促进执法办案水平不断提高。坚持执行向市政协通报法院工作制度。重视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办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建议、提案3件,全部办结;办理市人大代表关注案件36件,办结26件,办结回复满意率为100%。加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络工作,“两会”期间虚心听取代表、委员提出的意见建议,逐一研究落实,全年邀请代表、委员多次视察法院、参与重要活动,旁听庭审24件次,向人大代表寄送《工作联络简报》4000余份,主动争取监督,促进法院规范化建设。
积极接受检察机关诉讼监督和社会监督。依法支持检察机关履行诉讼监督职责,落实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制度,认真对待检察机关提出的建议,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公正审理各类抗诉案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抗诉案件15件,其中改判9件,共同维护司法公正。畅通人民群众监督法院工作渠道,认真办理人民群众来信,邀请包括败诉方当事人在内的人民群众到法院座谈,主动征求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意见建议。自觉接受舆论监督,积极回应社会关切。
各位代表,2014年,全市法院昂扬向上,奋发有为,各项工作都有了新的进步,19个集体和32名个人受到市级以上表彰,其中,13个集体、22名个人获得省级荣誉,3名个人受到最高人民法院表彰。法院各项工作取得的进步,是市委正确领导、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监督、市政府大力支持、市政协民主监督及社会各界关心帮助的结果,更得益于每位人大代表的理解、支持。在此,我代表全市法院干警表示衷心感谢!
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法院工作还有很多不足和困难:审判质效与人民群众的期待还有一定差距,审判运行机制有待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法院管理仍有薄弱环节,审判管理行政化现象依然存在;司法公开的范围、方式和载体尚不能满足人民群众的要求;个别法官司法能力不强、群众工作不力,极少数干警作风不佳、司法不廉现象仍有反映;执行难和涉诉信访化解难尚未找到突破性的解决路径;审判任务重、办案压力大、信息化建设滞后、法院人员流失、法官断层等问题仍是制约法院发展的客观因素。对此,我们将攻坚克难,认真加以解决。
2015年,全市法院将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针,认真贯彻落实市委、上级法院的工作部署和本次人大会议要求,紧紧围绕“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牢牢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主线,不断深化司法改革,全面加强审判执行工作,大力提升自身建设水平,促进各项工作再上新台阶。
第一,端正司法理念,更好地服务改革发展大局。紧紧围绕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大决策部署,树立自信,保持定力,确保法院工作的正确政治方向。始终坚持在党的领导下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增强审判工作服务丹东改革发展大局的主动性、前瞻性和针对性。充分有效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妥善审理与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相关的各类案件,依法维护人民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安全稳定。始终坚持司法为民根本宗旨,强化民生司法保护,切实保障公民各项权利不受侵犯,进一步完善司法便民工作机制,切实为群众诉讼提供优质司法服务。始终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维护国家法治尊严和司法权威,努力让一切当事人都感受到法律的公平和公正。
第二,推进司法改革,下大气力加强公正司法。准确把握中央关于司法体制改革的重大部署,积极稳妥推进司法体制和审判机制改革任务的落实。改革法院内部审判权运行机制,实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推进落实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确保案件处理经得起法律和历史检验。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完善证据制度,强化庭审功能,充分发挥庭审作用。严格落实公正司法的各项制度,坚持疑罪从无、无罪推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规范法律适用,严格裁判标准,坚决避免冤假错案。建立健全违反法定程序干预司法的登记备案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严格规范法官与当事人、律师及特殊关系人关系制度,规范减刑、假释案件办理程序,进一步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推进涉诉信访工作改革,推进诉访分离,规范信访秩序,实现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与维护司法权威相统一。
第三,强化司法公开,进一步落实司法民主。坚持以公开促公正,深化和创新司法公开的各项举措。扎实推进审判流程、裁判文书、执行信息公开三大平台建设,进一步提高裁判文书上网的质量和效率,加快实现审判流程信息、执行过程的全面公开,促进各项阳光司法措施落实到位。推进司法公开的基础设施建设,增加科技法庭数量,逐步实现庭审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探索建立多功能、一体化的审判信息管理中心。完善法院网站、微博等宣传平台建设,加强与公众联系互动,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进一步增强接受人大、政协、检察机关及社会监督的主动性,以监督保公信。
第四,加强队伍建设,着力夯实法院工作基石。要把队伍建设作为永恒的课题,坚持不懈地抓紧抓好、抓出成效,努力造就一支政治过硬、业务过硬、责任过硬、纪律过硬、作风过硬的法院队伍。坚持将政治思想建设放在首位,引导法官恪守职业道德和司法良知。坚持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方向,严格法官招录,完善法官遴选制度,推动人员分类管理,完善人才培养和法官培训机制,提升法官队伍整体素质。巩固、拓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继续抓好各项整改措施的落实。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重点围绕“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问题,进一步完善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坚持从严教育、从严管理、从严监督,坚决查处和惩治违纪违法行为,确保公正廉洁司法。
各位代表,新的一年里,全市法院将在市委的正确领导下,在市人大依法监督、市政府支持和市政协民主监督下,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扎实工作,开拓创新,锐意进取,攻坚克难,为全面推进平安丹东、法治丹东建设作出新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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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附件二:
《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部分用语说明
1、国家赔偿:指国家机关(含行政机关以及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或国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国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制度。(见报告第2页第19行)
2、行政非诉执行案件:指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等决定,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时,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由人民法院依法对案件所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准予强制执行作出裁定。(见报告第2页第21行)
3、行政相对人:指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见报告第3页第2行)
4、指定执行:指对下级法院在当地难以执行的案件,由上级法院指定本辖区内的其他法院执行。(见报告第3页第14行)
5、交叉执行:指上级法院指定本辖区内的两地或者多地法院相互执行对方或其他法院的执行案件。(见报告第3页第15行)
6、提级执行:指对下级法院在当地难以执行的案件,提到上级法院予以执行。(见报告第3页第15行)
7、规避执行:指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有给付义务的当事人、或对生效法律文书负有协助义务的其他人,采取转移、隐匿财产或为财产给付设置法律、人为障碍等方式,造成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假象,以达到逃避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行为。(见报告第3页第16行)
8、执行联动:指在党委领导下,人民法院联合多个成员单位共同协调处理重大执行事项,对拒不履行生效裁判确定的给付财产义务的被执行人,通过严格限制其市场交易行为、行政许可与行业准入审批、社会交往活动等办法,促使其自动履行生效裁判。(见报告第3页第18行)
9、庭前会议制度: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新增加的开庭前准备程序,目的是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庭审质量,体现以庭审为中心的诉讼理念。刑事诉讼法第182条第2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83条规定,对于证据材料较多、案情重大复杂、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对案件管辖、回避、非法证据排除、是否调取新证等与审判相关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同时,审判人员还可询问控辩双方对证据材料有无异议,对有异议的证据,应当在庭审时重点调查;对无异议的,庭审时举证、质证可以简化。(见报告第4页第4行)
10、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指在刑事诉讼活动中,法律规定享有调查取证的主体,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程序或者以违法方式取得的证据材料,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而应当予以排除的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写入刑事诉讼法是我国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重大完善,有利于防范对公民权利的不当侵犯,切实保障诉讼参与人的权利,对于杜绝刑讯逼供、减少冤假错案、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起到推进作用。(见报告第4页第5行)
11、疑罪从无: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确立了疑罪从无原则。疑罪从无,是指在刑事司法中出现既不能排除犯罪嫌疑又不能证明有罪的两难情况时,从法律上推定为无罪的一种处理方式。2013年7月,中央政法委员会制定出台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指导意见。意见明确要求,对于定罪证据不足的案件,应当坚持疑罪从无。坚持疑罪从无,是防止冤假错案的重要制度保障。(见报告第4页第5行)
12、量刑规范化:指为实现量刑公开公正,人民法院在法律规定的量刑幅度内,按照统一的量刑尺度和方法,将量刑纳入法庭庭审程序,以规范刑罚裁量权的一种工作机制。量刑规范化是中央确定的重要司法改革项目。最高人民法院决定从2010年10月1日起在全国法院全面试行刑事案件量刑规范化改革,并出台了《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明确了未成年犯、未遂犯、自首、立功等14种常见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幅度,选择了常见、多发的交通肇事、故意伤害、抢劫、盗窃、毒品等15种犯罪进行规范。(见报告第4页第6行)
13、二审:我国法律规定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二审终审制。地方任何一级人民法院审判一个尚未审判过的案件,这一审判过程叫做一审。一审判决或裁定,并不是立即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不允许上诉的裁定除外)。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裁定,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对于自己提出公诉的案件,认为一审人民法院所作出的判决或裁定有错误,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请求上级法院重新审判,纠正一审人民法院判决或裁定中的错误。一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法院根据当事人或公诉机关的上诉或抗诉,对已经审判过的案件重新审理,重新判决,这一审判过程就称为二审。二审人民法院所作出的判决或裁定,是终审的判决和裁定,当事人不能再向上级法院提出上诉,请求重审。如果当事人对第二审法院所作的判决、裁定不服,只能申诉或者申请再审。申诉或者申请再审不影响二审判决或裁定的法律效力。(见报告第5页第8行)
14、再审:指人民法院对于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确有错误的案件进行重新审理的活动。由于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度,已过法定期限没有上诉或抗诉的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以及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都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裁判一旦生效,诉讼即告终结。因此,再审不是诉讼的必经程序,进入再审程序必须符合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条件。(见报告第5页第8行)
15、诉讼服务中心:是法院的内设职能机构,具体职能包括诉讼引导、查询咨询、材料收转、救助救济、立案审查、立案调解、信访接待等。(见报告第5页第22行)
16、巡回审判:指人民法院特别是基层人民法院及人民法庭,直接到当事人所在地进行审判,减轻当事人诉讼负担的一种审判方式。(见报告第6页第5行)
17、诉讼风险:指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不当,可能导致的不利后果。如对提出的诉讼请求不能提交有效证据,或者诉讼请求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等,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见报告第6页第8行)
18、“六难”、“三案”:指“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立案难、诉讼难、执行难”、“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等问题。(见报告第7页第2行)
19、廉政监察员:指人民法院在审判、执行等重点岗位部门设立的协助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落实该部门反腐倡廉任务的人员。廉政监察员对审判、执行等活动进行直接监督,以促进司法廉洁、维护司法公正。(见报告第7页第14行)
20、抗诉:指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认为符合法定条件时,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新审理要求的一项诉讼监督制度。“两院”工作报告中抗诉案件数据统计口径不同,法院报告的是市中级人民法院按照二审、再审程序审结抗诉案件情况,检察院报告的是提出抗诉和提请省检察院抗诉案件情况。(见报告第9页第9行)
21、无罪推定:是现代许多法治国家通行的一项刑事诉讼原则,其基本含义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任何受到刑事追诉的人在未经过司法程序最终判决有罪之前,都应被推定为无罪之人。其核心是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合法权益以及保障他们的诉讼主体地位。我国1996年刑事诉讼法充分吸收了无罪推定的合理成分,大大加强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的保障。刑事诉讼法第12条明确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不得确定有罪。”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根据该条规定精神,进一步明确证明责任由控诉机关承担,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见报告第11页第11行)
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工作报告
——2015年1月15日在丹东市
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
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孙克敏
市十五届人大三次
会议文件(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