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为了更好地帮助广大干警准确领会和把握《解释》的精神实质和丰富内涵,确保《解释》在审判实践中能够全面、正确、有效地贯彻执行,2月7日,丹东中院邀请最高人民法院《解释》修改意见参与人、研究室民事处处长吴兆祥、副处长黄健中进行专题讲座。讲座由丹东中院副院长王传福主持,院审委会委员、立案庭、民事庭、审监庭、执行庭等相关部门干警聆听了讲座,全市各基层法院通过视频同步收看。
吴兆祥处长紧紧围绕明确管辖权、挂靠、劳务派遣、侵权案件的有关规定、公民代理、逾期提交证据导致的证据失权、增加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诉前、诉中保全规则、妨碍民事诉讼强制措施、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并行的处理原则、第三人撤销之诉等内容,全面系统地介绍了《解释》出台的背景、立法精神及主要内容。黄健中副处长就民诉法司法解释中关于庭前会议、庭前焦点审查问题、撤诉新规定、反诉、一事不再理原则、二审与再审变更、增加诉讼请求、提出反诉的区别、执行异议之诉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细致的讲解。两位专家对《解释》相关内容阐释和讲解,站位高、视野宽阔、内容权威,既有宏观理论上的阐述与架构,又有具体制度上的分析与指导,使干警受益匪浅。
授课结束后,干警们普遍表示,在《解释》实施之际,此次讲座对提高理论水平和业务水平有很大的帮助,对日后审判过程中的法律适用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指导意义。
为提高全市法院干警的业务能力和业务水平,年初,丹东中院党组决定不定期邀请专家、学者举办高层次的论坛、讲座,本次关于民诉法司法解释的讲座拉开了活动的序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