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司法改革精神,建立并完善审判权运行机制,丹东中院制定《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规则》,规则规定将合议庭作为政绩考评的单独序列,依据审判绩效和纪律作风等队伍建设工作考评标准,进行考评、奖惩。根据该规定,丹东中院结合2014年度的总结表彰工作,在全市法院开展了评选优秀法官、优秀合议庭活动,两级法院共评选出24个优秀合议庭,17名优秀法官进行了表彰奖励。
优秀合议庭着重考核审判质效、合议庭管理、案件合议质量、审判辅助及综合工作等方面内容,突出审判质效考核,同时,合议庭成员中上一年认定有错案、严重瑕疵案件的或一般瑕疵案件累计5件以上(含5件)的,近三年有违法违纪问题的,取消优秀合议庭评选资格。优秀法官着重考核法官的办案数量、质量、效率、效果、理论水平及办案能力,对近三年有违法违纪问题,错案、严重瑕疵案件的法官取消评选资格。
丹东中院今后将进一步健全合议庭单独考核机制,并形成制度化、常态化,以此进一步完善审判绩效考评,有效解决当前法院合议庭一定程度上存在的合而不议、文书把关不严、民主评议及相互监督不到位等突出问题,促进审判长组织带头作用及合议庭成员主动参与作用的发挥,提高合议庭的整体效能,确保案件审判质效、法官业务素质及审判能力的不断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