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4月7日,丹东中院刑一庭针对被告人关某某故意伤害一案进行公开审理。与以往庭审不同,被告人没有穿着橘色“囚服”,取而代之的,是被告人自行选择的便装,这一举措,体现了丹东中院严格贯彻执行《关于刑事被告人或上诉人出庭受审时着装问题的通知》精神,充分保障被告人权利的司法理念。
刑事被告人着便服出庭参加诉讼,在丹东中院一审刑事案件中尚属首次。“被告人禁穿囚服”的措施,不仅充分剔除了“罪犯标签”,更重要的是重申无罪推定理念。一是有利于加强人权司法保障。被告人出庭受审着装标准差别化、标签化的去除,既是被告人享有合法权利的体现,也是对被告人人格的尊重,是对被告人人权的基本保障。二是有利于强化现代司法理念。未经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这一理念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的贯彻落实,既是法治的基本要求,更是防范冤假错案的重要理念。三是有利于体现现代司法文明。被告人在法庭上的穿着,实际上也彰显着一个国家的司法文明。即使最终被法院判决有罪,出庭受审时着装整洁得体,也应当成为被告人的一项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