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本院要闻
丹东中院严格执行出庭受审人员着装制度充分保障受审人员权利
  发布时间:2015-04-28 16:28:07 打印 字号: | |
  2015年4月7日,丹东中院刑一庭针对被告人关某某故意伤害一案进行公开审理。与以往庭审不同,被告人没有穿着橘色“囚服”,取而代之的,是被告人自行选择的便装,这一举措,体现了丹东中院严格贯彻执行《关于刑事被告人或上诉人出庭受审时着装问题的通知》精神,充分保障被告人权利的司法理念。

刑事被告人着便服出庭参加诉讼,在丹东中院一审刑事案件中尚属首次。“被告人禁穿囚服”的措施,不仅充分剔除了“罪犯标签”,更重要的是重申无罪推定理念。一是有利于加强人权司法保障。被告人出庭受审着装标准差别化、标签化的去除,既是被告人享有合法权利的体现,也是对被告人人格的尊重,是对被告人人权的基本保障。二是有利于强化现代司法理念。未经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这一理念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的贯彻落实,既是法治的基本要求,更是防范冤假错案的重要理念。三是有利于体现现代司法文明。被告人在法庭上的穿着,实际上也彰显着一个国家的司法文明。即使最终被法院判决有罪,出庭受审时着装整洁得体,也应当成为被告人的一项权利。
责任编辑:丹东市中院
友情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法院网人民法院报辽宁法院网丹东市人大丹东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