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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中院建立民商事法官论证会制度
  发布时间:2015-05-29 11:29:40 打印 字号: | |
  为深化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进一步提升审判工作质效,结合本院民商事审判工作实际情况,丹东中院建立民商事法官论证会制度。

民商事法官论证会制度主要针对六类案件进行论证:一是基层法院一审经审委会讨论,市中院二审认为需要发改的案件;二是市中院作为一审,被省院发回的案件;三是发回重审后,裁判结果仍与初审裁判结果相同再次上诉的案件;四是有关机关、领导、人大代表关注的案件;五是同案不同判的案件;六是主审人、审判长、庭长认为需要论证的案件。提交民商事法官论证会研讨的案件,案件主审人、合议庭审判长、庭长提出申请,报主管副院长决定。

论证会每三周召开一次,由主管民商事审判的副院长主持,除提请召开会议的法官外,民事四个审判庭、赔偿办、审管办负责人须参会,根据具体情况可邀请资深法官参加,论证会各位成员地位平等,独立发表意见。论证会仅论证案件有异议、有争议部分,不论证裁判结果,论证意见仅供合议庭参考,裁判结果由合议庭自行决定。

民商事法官论证会制度的建立不仅提升了民商事案件的审判质量,还调动了干警探讨和学习审判业务和法律知识的积极性,提高法官业务研究能力和水平。
责任编辑:丹东市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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