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6日,丹东中院对罪犯于某某作出撤销缓刑的裁定,并于当日送达后立即生效。经查,罪犯于某某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5月3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在2015年2月至2016年3月期间,其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执行机关东港市司法局三次书面警告仍不改正。丹东市司法局建议本院撤销罪犯于某某的缓刑,2016年4月18日受理该案后,刑一庭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听证程序举证、质证,作出撤销对罪犯于某某的缓刑,收监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的裁定。
该起撤销缓刑案件,是自新刑事诉讼法修订以来,丹东中院首次依照修订后的新规定在一个月内审结。同时在审理方式上打破了撤销缓刑案件书面审的惯例,设立了办理撤销缓刑案件的听证程序,在听证过程中进行举证、质证,给予罪犯充分的申辩机会,最大程度保障罪犯的权利。
同时,该起案件也是丹东中院首次因为罪犯违反监管规定而撤销缓刑的案件,该裁定的作出,有效地打击了罪犯在缓刑考验期内违反监管规定的行为,同时对现在和以后被宣告缓刑的罪犯有警示和震慑作用,对增强执行机关的监管力度和缓刑执行的规范化均有历史性的促进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