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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规范司法行为、优化营商环境”专项活动新闻发布会出台《关于为优化营商环境建设提供司法保障和服务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7-04-08 09:52:40 打印 字号: | |
  3月28日 ,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为优化营商环境建设提供司法保障和服务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正式发布。市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付金波出席新闻发布会,介绍全市两级法院“规范司法行为、优化营商环境”专项活动开展情况,对《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展“规范司法行为、优化营商环境”专项活动实施方案》的指导思想、工作目标、主要措施、组织领导、步骤安排、工作要求等方面内容做了介绍,并就《关于为优化营商环境建设提供司法保障和服务的意见》进行解读。市中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市中院“规范司法行为、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办公室主任赵晓欣主持发布会,市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副局长滕世明到会指导并发表讲话。

付金波副院长介绍:为深入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建设的意见》和市委政法委印发的《丹东市政法机关开展“规范司法行为、优化营商环境”专项活动实施方案》的有关要求,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公正高效地服务和保障“六大战略”实施,积极推动丹东新一轮全面振兴发展,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结合工作实际,决定在全市两级法院开展“规范司法行为、优化营商环境”专项活动,制定了《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展“规范司法行为、优化营商环境”专项活动实施方案》,下发全市法院贯彻执行。通过深入开展专项活动,采取有效举措祛除司法办案“顽疾”,认真解决社会各界反映强烈、制约丹东振兴发展的司法办案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使全市两级法院主动服务振兴发展的意识进一步增强;社会各界反映强烈的司法办案突出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司法办案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得到有机统一;司法办案行为进一步规范,服务发展措施进一步完善,法院队伍作风进一步改善,人民群众满意度显著提升,为丹东振兴发展营造优质法治环境,为“十三五”时期丹东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坚实保障。

为推动专项活动深入开展,切实为优化营商环境保驾护航,经过充分研究和论证,市中院又制定了《关于为优化营商环境建设提供司法保障和服务的意见》。这是市中院全面落实全市优化营商环境大会精神和刘兴伟书记提出的优化营商环境建设要求,保障和促进“招商引资项目建设年”实施的重要举措。《意见》共有16条内容:

一、打造安全稳定的营商环境,为市场主体提供安全、安定、安心的投资创业环境;二、坚持平等保护的基本原则,为市场主体的平等发展创造条件;三、切实加强产权的司法保护,全面保护物权、债权、股权、知识产权及其他各种无形财产权;四、严格把握经济纠纷与刑事犯罪,坚决防止把经济纠纷认定为刑事犯罪;五、强化涉民间投资民商事审判,正确划分合同责任,保护各类投资主体的合法权益;六、支持市场主体多渠道融资,依法保护民间金融创新;七、依法妥善处理历史形成的产权案件,确有错误的,坚决依法纠正;八、维护和谐劳动关系,促进企业依法规范用工,保护企业各种合法用工形式;九、完善对行政行为的法律监督,促进行政机关依法履职,推动法治政府建设;十、促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化解过剩产能,助力经济转型升级;十一、推动建立多元化商事纠纷解决机制,规范市场秩序,维护交易安全;十二、积极破解“执行难”,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十三、着力推动信用体系建设,保护诚实守信者的合法权益,严格追究虚假诉讼等行为人的法律责任;十四、全面规范司法行为,固化纪律作风教育整顿成果,进一步提升法院整体形象;十五、强化司法公开和法治宣传,营造尊商、重商、安商、扶商的良好社会风尚;十六、加强调研督查追责,以责任落实促进良好营商环境建设。

滕世明副局长强调:市中院高度重视优化营商环境建设,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优化营商环境大会精神和刘兴伟书记重要讲话要求,“规范司法行为、优化营商环境”专项活动启动早、步骤实、抓得紧,密切联系实际。《关于为优化营商环境建设提供司法保障和服务的意见》16条,针对性、操作性很强,有利于全市营商环境改善,应当给予充分肯定。

省市新闻媒体记者、市中院“规范司法行为、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办公室成员部门负责人参加会议。
责任编辑:丹东市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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