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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司法改革 做好引领示范
丹东中级法院院长王玉砚敲响入额院长办案第一槌
  发布时间:2017-04-26 10:24:27 打印 字号: | |
  为全面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和将于近日实施的《关于落实司法责任制  完善审判监督管理机制的意见》,推动进入法官员额的全市两级法院院长、庭长实质化办案,做到亲自办、主审办、全程办,发挥标杆示范和传帮带作用,4月19日上午,丹东中级法院院长王玉砚担任审判长,依法组成合议庭,对一起保险合同纠纷上诉案件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

庭前,王玉砚院长仔细审阅卷宗,深入研究案情,认真分析诉辩双方争议观点,制订详细庭审提纲。庭审中,王玉砚院长主持法庭调查、举证质证、辩论陈述等阶段,庭审活动层次分明,条理清晰,有序推进。控辩双方充分发表意见,保障了当事人诉讼权利。

  庭审过程体现了鲜明的改革特色,一是归纳焦点,直奔主题。通过归纳总结上诉主张和答辩意见,固定争议焦点,紧紧围绕本案财产损失是否属于保险合同中特种工程车辆在设备作业过程中发生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造成损失的免责条款内容并向投保人尽了说明和提示义务,引导诉辩双方对本案争议焦点充分陈述各自意见。二是诉辩结合,简化程序。争议焦点明确,合议庭决定对本案庭审的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程序合并进行,要求双方在提出各自诉辩主张的同时,一并向法庭举证和说明理由。通过充分的法庭事实调查与辩论,查明了案件事实。三是概括一审,突出二审。对一审中无争议的事实和理由做概括性确认,着重通过庭审查明上诉请求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引导诉辩双方就争议焦点举证辩论,程序清晰,重点明确,节约庭审时间。 四是说理清楚,裁判及时。在法庭调解阶段,因双方意见差距较大,无法达成调解共识。休庭后,王玉砚院长主持合议,综合诉辩双方意见和本案事实,合议庭认定:上诉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没有完全履行属于强制性规范的提示说明法定义务,该免责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且上诉人在一、二审中对车辆操作状态的陈述不一致,亦未能举证证明事故发生时状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该案在公开审理中,突出了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要求,注重发挥庭审在保护诉权、认定证据、查明事实、公正裁判中发挥的决定性作用,实现诉讼证据质证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诉辩意见发表在法庭、裁判理由形成在法庭。目前,丹东中院已将各业务庭长的办案比例一律调整为所在庭入额法官办案总量的50%。通过开展院庭长主办案件,全面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精准落地,强化院庭长对审判工作的监督指导,起到言传身教、典型示范的引领作用,带动了广大法官的办案积极性,有力提升了审判质量和法院队伍职业化建设水平,促进了全市法院的审判工作。

                                      供稿:研究室 张广林
责任编辑:丹东市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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