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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组会议事规则
  发布时间:2017-12-20 10:31:32 打印 字号: | |
  为了提高党组科学决策水平,更好地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挥集体领导作用,规范议事活动,严格落实党组管党治党的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一、党组会审议的事项:

1、研究讨论需要向市委、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基层法院党组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2、研究对中央、省、市委和上级法院制定的方针、政策、工作部署和指示的贯彻执行事项;

3、研究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法院审判工作重要决议的贯彻执行事项;

4、研究对最高法院、省高级法院有关审判工作的重要工作部署和指示的贯彻执行事项;

5、研究决定本院工作主要决策和重要的工作部署事项;

6、研究决定本院机构设置、职责、人员编制和变更等事项;

7、研究决定本院干部任免和人事工作的其他事项;

8、研究决定本院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

9、研究决定干部处分事项;

10、研究决定向市委推荐干部人选事项;

11、研究决定党组自身建设、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事项;

12、研究决定本院有关党务工作以及思想、作风、组织、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项;

13、需要党组研究决定的其他事项。

二、党组审议事项实行清单管理,议事事项可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进行调整。

三、党组作出重大决策,一般应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方案,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风险评估和合法合规性审查,经集体讨论决定。

四、党组讨论决定人事任免事项,应当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执行。

五、党组议事决策一般采用党组会议形式。党组会一般每月举行一次,如有必要可临时召开。

六、党组会议题由党组书记提出,或者由其他党组成员提出建议、党组书记综合考虑确定。党组书记确定的议题,有关的党组成员(含党组书记)及机关的庭、室、部、处,要做好充分准备,提出初步审议意见。

七、党组会由党组书记召集并主持。党组书记因故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副书记或指定一名党组成员召集并主持。

八、党组成员为会议参加人员,需要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时,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九、党组会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党组成员参加才能进行,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到会。

十、党组会议议题提交表决前,应当进行充分讨论。

表决可以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组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组成员的书面意见不得计入票数。表决实行主持人末位表态制。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进行表决。

十一、党组会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重大问题须经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讨论中允许保留不同意见,但在党组会或上级未改变原决定之前,个人必须执行党组会决定。

十二、对未能参加会议的党组成员,由会议主持人向其通报会议情况。

十三、党组决定的事项,分管的党组成员负责组织落实并检查执行情况,也可责成有关职能部门进行检查督促。负责组织落实的党组成员或责任部门,应及时向党组报告执行情况。

十四、党组成员和列席党组会人员要严格遵守以下纪律:

1、党组成员不能参加会议时,必须履行请假手续;

2、列席党组会人员不能参加会议时,需说明情况并经批准;

3、参加党组会议的党组成员,在会上的发言要集中精力、围绕会议议题,简明扼要;

4、党组会参加人员,必须严守机密,不得外泄会议内容。

十五、党组设秘书(兼)一名,负责以下工作:

1、提前通知党组开会时间、地点、参加人员、会议议题,以便与会人员做好准备;

2、做好会议记录;

3、按党组决定草拟党组会议纪要;

4、按期将党组会议记录、党组会议纪要等材料整理归档;

5、完成交给的其他任务。

十六、党组会议纪要由党组书记审定签发,并决定印发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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