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保证党组会议和院长办公会议的决策得以贯彻执行,应当适时召开院务会议。
第二条 院务会议事范围:
(一) 传达、学习上级部门重要指示和决定,并提出贯彻意见;
(二) 通报本院党组会议和院长办公会议的决策事项及其他有关事项;
(三) 安排部署本院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阶段性工作任务及涉及全院性行政管理重大事项;
(四) 听取本院各部门工作汇报;
(五) 检查对党组会议和院长办公会议决策的执行情况;
(六) 通报本院机关重大经费开支项目等事项;
(七) 征求对全院工作的意见;
(八) 院长、副院长认为应当提交院务会议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 院务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随时召开。
第四条 院务会议由院长或由院长委托一名副院长主持。
第五条 院务会议由院领导和本院各部门负责人参加。
第六条 需提交院务会议的事项,由院长或主管副院长提交,办公室主任负责收集,经主持院务会议的院长或副院长同意后,统筹安排会议时间、内容、与会人员等事项。
第七条 对于同意提交院务会议的事项,相关部门应当认真准备汇报材料,并到办公室进行登记。
第八条 办公室是院务会议的办事机构,院务会议由党组秘书记录。
第九条 会议主持人视会议情况决定是否编印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主持会议的院长或副院长审签后印发院领导和相关部门。
第十条 院务会议所议事项,涉及保密的,在未正式公布前,与会人员不得泄露。
第十一条 参加院务会议的人员应当准时到会,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的,须经会议主持人同意。
第十二条 院务会议所议事项,有关部门应抓紧办理,积极落实,执行中有困难或出现新问题,应及时报告。承办单位办结后应及时报告主管院长并通报办公室。
第十三条 办公室负责院务会议所议事项的督办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