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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对话会会议规则
  发布时间:2017-12-20 10:36:54 打印 字号: | |
  为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密切与群众联系,加强市法院机关民主管理,调动干警的工作积极性,推动市法院机关工作创新发展,根据党组决定,制定本规则。

一、民主对话会由院长主持,院领导、办公室主任、人事处处长、计财处处长、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和机关各部门干警代表参加,视会议内容确定有关列席人员。与会人员因故不能参加民主对话会议的,应事先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二、机关各部门分别选派一名代表参加民主对话会议,代表由各部门民主推选产生。

三、民主对话会议内容:

(一)听取干警代表对院领导班子建设的批评、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干警代表对审判和执行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干警代表对机关建设的意见和建议;

(四)听取干警代表关于群众权益保护的意见和建议;

(五)反馈民主对话会议有关批评、意见和建议的落实情况。

四、民主对话会议一般每季度末召开,必要时可临时召开或延期召开。

五、民主对话会议的组织协调工作由办公室负责。会议相关材料应当在会前分送出席会议的院领导和有关人员,并将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及时通知所有出席、列席会议的人员。

六、各部门干警代表应在会议前广泛征求本部门干警的批评、意见和建议,如实地在民主对话会议上提出。提交民主对话会议的事项,由各部门干警代表作出说明。

七、对民主对话会议上干警代表提出的批评、意见和建议,要经过专门研究决定后向干警代表反馈。办公室应将院里作出的决定或处理意见及时通报全院干警。

八、民主对话会议由办公室派员负责记录并编发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院长签发。

九、民主对话会议决定的事项,承办部门须认真执行。办公室负责对会议决定事项进行督办和检查,并及时将办理结果报告院领导。
责任编辑: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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