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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7-12-20 10:37:30 打印 字号: | |
  为进一步规范会议管理,根据最高法院、省高院、市委进一步精简会议的相关精神,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会议类别

根据会议内容、规模和形式,会议分为四类:

一类会议:全市法院院长会议;其他涉及法院工作全局、由基层法院院长以上人员参加的综合性会议;省法院在我市召开或交由我院承办的会议;市委、市委政法委等领导机关交由我院承办的会议。

二类会议:由市法院主管院长主持召开的,研讨、部署审判业务专项工作或其他专项工作,基层法院副院长以上人员参加的专业会议;

三类会议:市法院部门召开的业务座谈、研讨、协调、经验交流等会议。

四类会议:视频会议。由最高法院、省法院或市法院组织召开的电视电话会议另行制定视频会议管理规定。

第二条 会议时间和次数

一类会议原则上不超过1天,二、三类会议原则上不超过半天。

二类、三类会议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召开。

第三条 会议地点

市法院召开的各类会议,地点原则上确定在本院会议室。如因会议时间或其他因素不能在本院召开的,征求主要领导意见后,选择市财政确认的会议场所召开。

第四条 会议承办

一类会议由办公室协调相关部门办理;二类会议的会务原则上由承办部门办理,办公室协助;三类会议由各部门办理,必要时办公室协助。

第五条 会议材料

1、一、二类会议的工作报告、领导讲话等材料由研究室和相关部门完成,办公室协助印制;三类会议材料由主办部门自行完成,由办公室协助印制。

2、有关会议的通知、领导讲话、会议文件等资料,应收集齐全,会后3日内由承办部门送交办公室整理归档。

3、会议会标、座签由办公室制作、承办部门摆放。

第六条 会议发文

会议的工作报告、领导讲话等需以文件形式下发贯彻落实的,应在会前经相应会议讨论同意后按公文审批程序办理。

第七条 会议决定事项的办理

会议决定的事项原则上由各主管部门负责办理,涉及多个部门的综合性会议中做出的决定事项,由办公室负责进行任务分解,协调、督促各部门落实,并填写决定事项落实情况反馈单,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办理和落实情况。

第八条 会议期间需安排工作用餐,均采用自助餐,标准按财政规定执行。
责任编辑: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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