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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印及部门印章使用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7-12-20 11:00:53 打印 字号: | |
  为规范院印及部门印章的管理,根据我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依法律程序下发的各类法律文书和以市法院名义印发的公文、向上级机关报送的材料、对外签定协议、联系有关事项等,可以使用院印。

二、根据院印制作的电子印章、印模与院印具有同等效力。

三、办公室应建立院印使用登记制度,规范院印使用管理。

四、法律文书使用院印要求:

1、各类案件的法律文书,经院领导或各部门负责人(审判长)签发后,加盖院印。

2、法律文书需加盖院印的,一般使用电子印章。

3、各业务庭使用有固定格式的法律文书,包括查询、冻结、解冻、扣押、划拨、拘留、查封、裁定、提票等法律文书,由业务庭编好序号,写明需用份数后,由主管院长签字,加盖院印。

4、复印的法律文书原则上不予盖章,但确因保全、执行等工作需要,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载明份数、用途,经原签发人或主管院长审批后,加盖院印。

五、公文使用院印要求:

1、以市法院名义印发的正式公文须严格执行公文管理规范,经有审批权限的院长审批后加盖院印印发。

2、以非正式公文形式向省法院和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及其组成部门报送有关汇报、报告、通报、请示等需加盖院印的,由主管院长审批。

六、其他事项使用院印要求:

1、以市法院名义对外签定合同(协议),需要使用院印的,由主管院长审批后用印。

2、办理车辆保险手续以及购置的车辆、房产等需要到有关权属管理机关办理证照、注销登记的,由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后用印。

3、干警需出具与其个人材料有关及办理因私出国境事宜的,由本人提出申请,报请人事部门审批后用印。

七、各部门应加强部门印章的使用管理,制定相应的使用管理制度,建立印章使用审批流程规范。

出具部门印章的,一般应由部门负责人审批。

八、除必须使用院印外,其他因办理机关行政事务需要用印的,一般使用办公室印章。办理有关人事事宜的,一般使用政治部印章。

九、印模的使用要求:

印发公文、布告等需要使用印模的由办公室审批后提供。

十、按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严格审批程序,出现问题,由责任人承担相应责任。

十一、特殊紧急情况需要用印,主管院长未在机关不能审批的,由使用部门负责人审查签字,向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办公室主任同意后用印,事后补办相应手续。
责任编辑: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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