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批示件、交办件处理办法
(一)省法院、上级或同级党委、人大、政府等领导同志的批示件,办公室收件后,应及时进行登记。
(二)对批示件进行登记后,及时送院领导阅处和批办。
(三)登记内容包括:编号、来文时间、来文单位、来文号、领导批示内容、院领导签批意见、交办时间、承办单位等。
(四)院领导阅批或院领导交办后,办公室应及时将批件交有关部门承办。
(五)交办后,办公室应根据具体情况,随时了解办理进展情况,及时向有关领导反馈。
二、通知办理办法
(一)通知的办理应及时、快捷,要做到不积压、不误事。
(二)收到文件、电传、电报等书面形式的通知,要认真登记来文单位、收文日期、收文序号、通知内容等,分类登记、分类上夹。
(三)收到电话通知,设专门记录本作电话记录。电话记录应将来电时间、来电机关、来电人员、通知内容等做详细记录。
(四)办妥登记上夹或电话记录,及时送办公室主任签署意见后,报有关领导阅批。
(五)院领导阅批后,办公室应及时转有关部门或人员处理,需向来电单位回复处理结果的,应及时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