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法院管理 > 规章制度
传真收发办法
  发布时间:2017-12-20 11:10:15 打印 字号: | |
  办公室机要室负责全院传真的收发和登记。

一、传真收文

1、登记。办公室收到传真后,在传真收文登记本上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收文日期、序号、来文单位、内容摘要、页数等信息。

2、批阅。对传真进行登记后,及时送办公室主任批阅,然后交相关领导或部门阅办。

3、通知收取。办公室负责通知相关部门收取传真,相关部门接到通知后,应立即派人到办公室收件。

4、交接。收件人核对传真收文登记和传真内容,确认无误后在登记本上签字收取。传真件收取后发现不应由本部门接收的,取件人须及时退回办公室,并在收文登记本上填写备注,备注内容需注明退回时间及原因。

5、存档。办公室妥善保管传真收文登记,存档一年备查。

二、传真发文

1、传真件审核。需要发传真的部门将传真件交办公室审核,审核内容包括格式是否规范、是否有主管院领导审核签字(以部门名义发文的,由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文字是否清晰等。

2、登记。经审核符合传真发文标准后,送件人需在传真发文登记本上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发文日期、发往单位、文号、接收人、内容摘要、页数、发文部门、签发人等信息。

3、用印。以院传真号传号的文件,办公室审核、主管院领导签字后加盖院印和发电专用章;以部门名义发文的,自行加盖部门印章,办公室审核、部门负责人签字后加盖发电专用章。

4、传发。办公室保证传真件及时发送,并附传真收件回执。传真发送后,办公室认真查对传真发送状况表,确保传真发送无误。

5、存档。办公室妥善保管传真发文登记,存档一年备查。
责任编辑:办公室
友情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法院网人民法院报辽宁法院网丹东市人大丹东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