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干部年休假
1、根据2013年5月6日丹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带薪年休假工作的意见(试行)》的规定,机关事业单位中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职员按《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和原国家人事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规定,享受带薪年休假。
2、连续工作1-9年,年休假5天,但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除外。
3、连续工作10年-19年,年休假10天,但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除外。
4、连续工作满20年,年休假15天,但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除外。
5、分段安排年休假的不得超过二次,每次不少于5天。
6、以上休假天数不包括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探亲假、婚丧假、产假。
7、请事假累计超过应休假天数且未扣工资的,不再享受年休假。
8、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因请事、病假累计达到不应当享受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9、“连续工作”的时间和“累计工作”的时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均按工作年限计算。
10、对于达到规定工作年限的工作人员年休假天数变动的原则是,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年、满10年、满20年后,从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具体按如下办法处理: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年的,从下月起享受规定的年休假天数;对于当年11月底以前(含11月份)工作年限满10年或20年的,可在当年即按工作年限满10年或20年规定的休假天数享受年休假;对于当年12月份工作年限满1年、10年或20年的,当年不再调整年休假天数,从下年度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
二、探亲假
1、《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1981年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国务院1981年3月14日公布实施)规定:
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享受探亲假。但职工与父亲或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2、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新婚后与配偶分居两地的,从第二年开始享受探亲假。
3、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因工作需要,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假期为45天。
4、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5、探亲假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可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
6、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7、职工在见习期不享受探亲假。上半年转正当年享受,下半年转正下一年度享受。
8、《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实施细则的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家劳动总局1981年3月26日劳总险字(81)12号)规定,职工的父母或母亲和职工的配偶同居一地的,职工在探望配偶时,即可同时探望其父母或者母亲。因此,不能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女职工到配偶工作地点生育,在生育休假期间,超过五十六天(难产、双生七十天)产假后,与配偶团聚三十天以上的,不再享受当年探亲待遇。
国发[1981]36号、辽政发[1981]232号文件
三、婚丧假
1、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给予1-3天的婚丧假。
2、《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初次结婚的为晚婚。职工晚婚的,婚假增加7日。
3、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4、辽计生委发【2003】4号《贯彻实施<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增加的婚假、产假、护理假及计划生育手术休假的期限包含法定节假日和双休日。
四、产假规定
1、2012年4月28日国务院公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2、《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4年9月26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修正)规定:已婚妇女满23周岁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职工晚育的,产假增加60日,男方护理假为15日。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享受本条款规定的生育第一个子女时的相同待遇。
3、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