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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礼仪规范
  发布时间:2017-12-20 14:21:58 打印 字号: |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树立法官职业形象,提高司法公信力,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行为规范(试行)》、《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和《关于严格执行<法官法>有关惩戒制度的若干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司法礼仪是法官在司法活动中应当遵守的礼节、仪式。

第三条 司法礼仪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依法办事和公正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 着装礼仪

第四条 法官执行公务需要证明其身份时应当着制服;开庭时应当着法袍或制式服装。

第五条 法官应当根据季节变化按规定着制服。制服不得与便服混穿。法官二人以上共同执行公务时,穿着制服应当统一。

第六条 立案大厅和信访接待室的工作人员工作期间应当统一着制服。

第七条 着制服时应当佩戴制式胸徽,并不得佩戴其他徽章。胸徽的佩戴按照最高人民法院规定执行。

第八条 制服、衬衣、领带、鞋袜等衣饰应当保持整洁。

第九条 不得在审判法庭及其它公共场所当众更换制服。

第十条 着制服时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外露衬衣下摆,不得穿拖鞋、拖鞋式凉鞋、运动鞋、旅游鞋等与制服不相称的鞋子。

第十一条 着制服时不得佩戴项链、耳环、戒指、手镯(链)、领饰、信物等饰物。

第十二条 着制服时不得有与他人勾肩搭背、挽手、嬉闹等不雅行为。

第十三条 非执行公务期间,不得着制服出入宾馆、饭店、休闲娱乐等场所。

第十四条 法官在工作时间,不得着超短裙、吊带衣裙、短裤,背心等服装,不得穿拖鞋、拖鞋式凉鞋。除眼疾等特殊情况外,不得戴有色眼镜。

第十五条 法官不得染彩发、化浓妆、纹身、染彩甲。男法官不得留长发、蓄胡须、剃光头。

第十六条 法官参加集会和外事活动时的着装,按主管(主办)单位的要求执行。

第三章 开庭礼仪

第十七条 开庭一般应当在法庭进行。法庭应当保持庄严、整洁。

第十八条 严禁法官酒后开庭。

第十九条 法官应当严格遵守开庭时间、按时到庭、准时开庭。因特殊情况迟到的,应当当庭说明原因,并表示歉意。开庭时间确定后,不得随意更改,确因特殊事情需要更改开庭时间的,应当至少提前24小时通知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因特殊原因无法通知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应当安排人员在原开庭时间、地点向其说明原因,并表示歉意。

第二十条 当事人未按规定时间到庭的,法官应当给予其说明原因的机会,一般不宜简单按撤诉或缺席处理。

第二十一条 开庭前,书记员应当以立正姿势清晰、完整地宣读法庭纪律。法官、法警不得代替书记员宣读法庭纪律。

第二十二条 设有法官通道的,法官应当从法官通道进出审判法庭。法官不得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一同进出审判法庭。

第二十三条 法官在出、退庭时,两人以上的应当成单列行进,姿态端正。

第二十四条 合议庭成员未全部入座,审判长不得宣布开庭;合议庭成员确因特殊情况离席的,审判长应当宣布休庭,待合议庭成员到齐后再继续开庭。

第二十五条 法官在庭审中应当坐姿端正,精神饱满,精力集中。不得擅自离开审判席位随意走动;不得接打电话、发短信、玩游戏;不得翻阅与庭审无关的卷宗、书籍、报刊、文件及其他文字或图像资料;不得有打瞌睡、吸烟等不雅行为;不得对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有不屑或厌烦的表情。

第二十六条 法官在庭审时一般应当使用普通话。有一方当事人不懂本地方言的,法官不得使用方言与另一方当事人交流。

第二十七条 法官在庭审中,应当使用法言法语。对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不能理解的法律名词或者术语,法官应当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予以解释。

第二十八条 庭审中,称呼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时不得直呼其名,应当称“原告(上诉人、申诉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诉人)×××”、“证人×××”等。对法人或其他组织使用简称时应当当庭说明。

第二十九条 法官不得使用下列语言:

(一)谩骂、讥讽、哄骗、威胁、压制或乞求、讨好当事人等有损法官形象的语言;

(二)其他不文明、不礼貌、不规范有失法官身份的语言。

第三十条 法官应当认真、耐心地听取各方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发言,发言与本案无关的,法官应当予以提醒。法官不得随意打断、制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发言。法官不得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争论、争吵。

第三十一条 使用法槌时,一般每次敲击一下,敲击法槌的轻重以旁区能够听见为宜。

第三十二条 宣判时,合议庭成员应当全体起立,审判长应当以清晰、洪亮的声音宣读判决。

第三十三条 开庭前后、休庭期间,法官不得有主动与一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打招呼、点头示意、递烟递水、说笑、交谈等足以引起另一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产生合理怀疑的行为。

第四章 接待礼仪

第三十四条 法官一般应当在接待室接待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和来访群众。法官应当态度热情,文明礼貌,做到来有迎声,问有应声,走有送声。初次接待、会见时应当主动说明身份。

第三十五条 在立案大厅内应当设置便民窗口,摆放座椅,提供饮水,对当事人给予必要的帮助和引导。

第三十六条 法官接打电话应当语气平和、语言文明,对重复来电不得态度冷淡、厌烦;对方语言粗鲁、态度蛮横时,不得以同样方式对待。

第三十七条 法官对待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关于案件审理和执行进度的问询,应当依法给予必要的解释,不得武断拒绝。

第五章 其他礼仪

第三十八条 法官应当自觉遵守社会公德,谨慎对待社会交往,各种职务外活动应当与法官身份、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相适应。

第三十九条 法官不得有贬低其他法官、法院的言行;不得随意对其他法官、法院正在审理或者已经审结的案件进行议论。

第四十条 法官应当保持办公场所整洁。

第四十一条 法官工作时间应集中精力办理公务,不得有打牌、玩游戏、上网聊天、炒股等与工作无关的行为。

第四十二条 法院警用车辆的使用应当遵法守纪,文明行驶,不得随意乱用;不得随意使用警灯、警报、警笛和喊话器。

第四十三条 法官用语应当文明,不得使用法官忌语。

第六章 惩戒

第四十四条 法官违反本规范的,根据情节和后果,给予以下惩戒:

(一)批评教育;

(二)责令写出书面检查;

(三)通报批评;

(四)调离工作岗位;

(五)追究纪律责任;

(六)免除或者提请免除法官职务。

第四十五条 法官首次违反本规范第二章有关规定的,予以批评教育。

第四十六条 法官首次违反本规范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和第四十三条有关规定的,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或造成恶劣影响的,责令写出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

第四十七条 法官首次违反本规范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责令写出书面检查;情节严重或造成恶劣影响的,予以通报批评。

第四十八条 法官首次违反本规范第十八条规定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或造成恶劣影响的,调离工作岗位直至追究纪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法官违反本规范,经批评教育仍未改正的,应当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经书面检查仍未改正的,应当通报批评;经通报批评仍未改正的,应当调离工作岗位并追究纪律责任。

第五十条 当年惩戒记录作为年度考核的依据。给予第四十四条(二)、(三)项惩戒的,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给予第四十四条第(四)、(五)、(六)项惩戒的,年度考核一般应定为不称职。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规范所称制服包括制式服装和法袍。

第五十二条 执行员、书记员、司法警察以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参照本规范执行。人民陪审员履行审判职责期间,应当遵守本规范.

第五十三条 本规范由政治部、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第五十四条 本规范由法院负责解释。

文明用语

1.您好!

2.请坐!

3.请稍等!

4.请问您找谁?

5.请问您有什么事?

6.请您慢慢讲。

7.麻烦您再说一遍。

8.请放心,我会依法处理的。

9.我理解您的心情。

10.希望您能理解。

11.请依法协助。

12.谢谢您的配合。

13.对不起。

14.请原谅。

15.很抱歉。

16.不客气。

17.没关系。

18.请慢走。

19.您的事情正在抓紧处理,请耐心等待。

20.对不起,您的事情按法律规定不应由我们处理,请你与某某部门(机关)联系。

法官忌语

I.别再说了。

2.你当法官还是我当法官。

3.你懂法还是我懂法。

4.你说了算还是我说了算。

5.听你的还是听我的。

6.不同意调解对你可没好处。

7.你这个案件肯定要输(赢)的。

8.你这个律师怎么当的。

9.法院不是为你一个人开的。

10.烦人。

11.我就这样判了,你去告好了,想找谁找谁,想去哪告去哪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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