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发挥审判委员会委员的职能作用,规范审判委员会的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与质量,保证案件公平、公正审理,根据《人民法院监察工作条例》、《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特制订本纪律。
一、严格执行审判人员有关回避制度。
二、严禁违反规定会见案件当事人及其辩护人、代理人、请托人。
三、严禁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推荐、介绍律师或者代理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案件。
四、严禁违反规定插手、干预、过问案件,或者为案件当事人通风报信、说情打招呼。
五、严格执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例会前,如实报告有关组织和个人插手、干预、过问案件的情况。
六、严禁为请托人的案件,在审判委员会委员之间斡旋。
七、严格遵守保密有关规定,不得将合议庭、审判委员会评议、讨论案件的情况或者其它审判、执行工作的情况泄露。
八、严禁接受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请客送礼。
九、严禁办理金钱案、关系案、人情案。
如有违反上述规定,按《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