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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庭工作规则
  发布时间:2017-12-20 14:24:16 打印 字号: | |
  合议庭工作规则

(2014年9月19日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20次会议通过)

为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司法改革的有关精神,完善审判权运行机制,充分发挥合议庭职能作用,保障审判工作公正、高效、有序地进行,根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结合本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审判权由审判组织依法行使。合议庭是本院的基本审判组织,各审级的刑事、民事、行政等案件,均须组成合议庭承办。

二、合议庭由员额法官按法定人数组成。审判重大、疑难或新类型案件的合议庭,可由院长指定审判委员会若干委员或由院长、庭长与员额法官组成。

三、合议庭应当充分发挥集体智慧和作用,在审判长的主持下,共同完成每一件案件的审判。审判长负有组织和管理职权。在行使审判权上,合议庭成员之间是平等的合作和监督关系,在适用程序法和实体法上,表达意见的权利平等。

四、审判长应当履行以下基本职责:

(1)负责合议庭内部的司法管理和其他工作。

(2)组织合议庭成员审阅案件材料。

(3)确定案件开庭审理或书面审理,对需要开庭审理的案件主持合议庭研究审理方案、庭审提纲和开庭时间,确定合议庭成员庭审分工。

(4)督促、检查合议庭成员及相关辅助人员做好送达、通知等事务性工作。

(5)指导主审人做好庭前证据交换、确定举证责任分配或依职权调查取证,以及其他庭前准备工作。

(6)对案件审判程序事项提出裁决意见。

(7)指导主审人庭前调解,主持庭审活动和案件评议,保障《庭审规则》和《合议庭评议规则》的严格实行。

(8)依照本院《审判委员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经院长同意,将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9)起草本人主审案件的案件审理报告和法律文书。

(10)签发合议庭作出裁判案件的法律文书。其中,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裁判文书由审判长审核、分管院长签发。

(11)主持合议庭分析本合议庭被发回重审、再审和改判案件,特别是差错案件的成因,制作个案专题分析报告,提出改进措施,经分管院长认可后主持落实。

(12)主持合议庭或指导主审人做好审中释明和判后答疑工作。落实主审人亲自送达法律文书的制度,做好服判息诉工作,必要时应当共同参与,一并在送达回证上签字。

(13)完成院长、庭长交办的政务工作。

五、合议庭成员的基本职责:

(1)服从审判长的工作分工和管理、监督。

(2)按照分工,做好审阅案件材料、举证指导、证据交换、证据调查以及调解、庭审和评议工作。其中案件主审人应当始终发挥主动作用,并根据合议庭意见拟制庭审方案或提纲,起草案件审理报告、法律文书及差错案件分析报告。

(3)合议庭评议案件时,应当依法公正地阐明自己的观点和理由,提出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进行必要论证,不得仅作同意与否的简单表态。

(4)在案件审判过程中,应在分工的基础上互相配合,互相监督。应当配合而不配合或者遇有问题未提出监督纠正意见,均为失职。

(5)交叉审核本合议庭其他成员的法律文书并签字。

(6)须由法官助理或书记员辅助工作的案件,主审人应当向其释明工作指令或要求,做好工作指导。

(7)完成审判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六、本院审判的各类案件均由合议庭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并独立承担审判责任;审判委员会决定的案件,合议庭应对案件证据、事实负责,审判委员会只对案件适用法律负责。

七、合议庭对审判委员会的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形成书面报告,阐明理由和依据,报经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复议。

八、合议庭承担审判责任,是指在审判活动中有过错的成员承担相应的后果,包括案件差错责任以及党纪政纪、直至法律处分。审判长对司法程序制度的适用负主要责任,主审人负相应责任;对违法违纪审判、司法行为失范等,由直接责任人承担主要责任,审判长承担相应监管责任。对错案或瑕疵案件,应当追究主张错误裁判意见或者有其他过错行为的合议庭成员的责任。

九、审判长及合议庭其他成员因对法官助理、书记员工作指导不力或工作指导失误而造成不良后果的,应由审判长或合议庭相关成员承担过错责任,法官助理、书记员承担相应责任;因法官助理、书记员本身原因造成的问题,由其本人承担责任。

十、庭长应当改进和加强对合议庭的办案流程和审判绩效管理,发现问题随时组织研究,提出整改意见。

十一、合议庭应当接受和服从院长、分管院长及本庭庭长的监督。院长、庭长应依法监督合议庭的办案流程,确保案件依法、公正、及时地审结。对重大、疑难和新类型案件的庭审实行旁听制度,发现程序违法和违反审判规则的情形,及时责令依法纠正。

十二、庭长和分管院长对非本人参加审判的案件,可以列席合议庭评议,但在评议结论未形成之前不得发表意见;形成评议结果后,庭长或分管院长有异议,应当提出意见并要求重新评议,所提意见应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并记录在案。经复议,仍有异议,可提请院长将案件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十三、院长、分管院长、庭长要求合议庭复议的案件,合议庭采纳其意见的,视为合议庭的意见,并由合议庭独立承担审判责任。

十四、合议庭必须执行本院审判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合议庭除有权提请复议外,必须按审判委员会决议和理由制作裁判文书,否则视为违法审判。

十五、分管院长负责签发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的法律文书。对所签发案件应当阅卷,全面审核证据事实和法律适用问题,但不得改变审判委员会决议和理由,如有不同意见,提请院长决定交审判委员会复议。

十六、合议庭开庭审理重大有影响、特别复杂案件,或者其他应由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庭长或主管院长可以邀请审判委员会委员参加旁听。

十七、合议庭作为本院政绩考评的单独序列,依据审判绩效和纪律作风等队伍建设工作考评标准,进行考评。每年度根据考核情况,遴选优秀合议庭和优秀法官,并给予适当奖励。对审判绩效差或其他严重影响司法形象的,根据有关规定给予惩罚。优秀合议庭和优秀法官遴选条件,另行制定。

十八、优秀合议庭、优秀法官的遴选,每年年底由政治部负责实施。

十九、本规则由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本规则从2014年9月19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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