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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工作规则
  发布时间:2017-12-20 14:47:14 打印 字号: |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涉诉信访工作,真正落实信访责任,发挥好信访工作作为人民法院与人民群众的沟通联系作用,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信访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归口管理、谁主管谁负责,及时就地解决的原则。重点、重大上访案件由院长、主管院长包案处理。

第三条 对来访人员和信件应根据领导和部门的信访职责认真接待和审阅,及时妥善处理。对应当接待而拒绝接待,应及时处理而故意拖延,或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多次重访、越级进省进京上访及造成不良影响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章 机构设置与职责

第四条 本院设信访工作领导小组,由院长及分管院长组成,对全院信访工作实行集体领导,检查、指导和处理重大信访问题。对外设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信访办公室,具体负责处理日常信访工作。

第五条 信访办公室的职责

(一)接待受理来信来访,向信访人宣传法律、法规、政策,指导诉讼和进行服判息诉的思想疏导及教育工作。

(二)综合研究信访情况,及时向院领导反映来访群众的要求、意见、建议,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对可能引发群体上访、越级上访及涉及本院工作的突发事件等有关信息,及时向院领导汇报。

(三)调查处理重要信访案件。

(四)协调有关机关处理信访案件。

(五)负责北京、省、市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期间的处访工作和驻京日常接访。

(六)检查、指导、联系下级法院的信访工作。

(七)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信访事项。

第三章 接访规则

第六条 信访实行窗口式接待方式

(一)实行有问必答,明确告知,重大事项登记的工作制度。

(二)对于初信初访要进行普遍的登记和分流筛选。能够当场解答处理的直接予以处理。

(三)对于可能引发重大有影响的信访案件必须填写《接待记录登记表》,及时报送相关领导审阅、处理。涉及廉政问题的转本院监察室处理。

(四)对于正在审判执行程序中的信访问题,接待人员直接联系转相关庭室和法官处理。

第四章 各审判执行庭室接访规则

第七条 凡属正在审判、执行程序中的案件或已经审结、执结的案件,当事人上访的,所涉庭庭长为信访第一责任人,负责将该信访问题包干处理完结。承办法官要积极协助庭长处访。信访反映问题重大,可能引发严重后果的,庭长要将情况及时报告主管院长。

第八条 当事人来本院上访的,保卫人员问清情况后可直接联系上访案件所涉审判、执行部门的庭长或承办法官,庭长或承办法官应及时接访,接访后查明不属本庭处理的,引导当事人到信访窗口,由信访办处理。

第九条 实行领导包案制度。对经院信访领导小组研究确定的全市区有重大影响的信访案件,按照分管院长的业务分工,实行包案解决。信访办公室做好具体协助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信访工作实行例会制度,每季度对本院及全地区信访工作进行研判分析,有针对性的提出解决意见。

第十一条 信访工作实行通报制度。通报分为日常通报和年终通报。日常通报主要是重大敏感时期的信访情况、专项活动开展情况及重大案件处访情况。年终通报是对全年本院各部门和全地区法院的信访工作展开情况进行通报。

第十二条 本规则从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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