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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工作办法
  发布时间:2017-12-21 09:20:53 打印 字号: | |
  为规范丹东两级法院案例工作,充分发挥案例工作对审判工作的指导作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及上级法院案例工作要求,结合两级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案例工作范围

1、本办法所称的案例工作,包含以下四类案例的编写、报送工作:

(1)参考性案例;

(2)《人民法院案例选》;

(3)《中国审判案例要览》;

(4)《中国法院年度案例》。

2、本办法所称案例,是指对裁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二审、再审的刑事、民事、商事、行政、国家赔偿、执行案件进行分析形成的作品。

二、备选案例标准

3、裁判于本年度或上年度生效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案件,可以编报参考性案例和《人民法院案例选》备选案例:

(1)社会广泛关注,影响重大,对法律统一适用和社会导向有示范意义的;

(2)法律规定比较原则,或者法律规定存在冲突,适用相关法律规定作出正确裁判的;

(3)在案件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诉讼程序等方面具有典型性或者存有疑难或争议,对规范自由裁量权、避免司法偏差有指导意义;

(4)对可能多发的新类型案件,适用用新颁布、修改的法律、法规、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做出正确裁判的;

(5)适应新形势和政策要求,体现新的司法理念,运用新的司法方法作出公正裁判的;

(6)对于法无明文规定的案件。正确运用法律原则裁判,处理结果比较妥当的;

(7)其他对裁判的公正性、统一性具有参考作用的。

4、备选《中国审判案例要览》案例应具备以下条件:

(1)裁判于上年度生效;

(2)判决正确、在定性或者法律适用上有参考、研究价值;

(3)具有新颖性、指导性、学术性或典型性。

5、备选《中国法院年度案例》应具备以下条件:

(1)裁判于上年度或再上一年度生效;

(2)在事实认定或者法律适用上有指导、参考、研究价值或具有新颖性、典型性;

(3)判决案由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各类案件案由的确定标准;

(4)案件判决生效后或执行完毕后未在社会上产生负面影响。

三、备选案例的编报程序

6、备选案例一般由主审法官负责编写,但案例作者不应局限于主审法官,各部门负责人为本部门案例编报工作第一责任人。

7、各报送单位应组成编写小组共同研讨,在主管院长、庭长及研究室协调指导下进行案例的编写。

8、备选参考性案例经研究室初审后,由报送部门送其主管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方可报送。

9、备选案例及所附各个审级的裁判文书以电子版形式报送。备选参考性案例所附裁判文书还应报送纸质版。

10、研究室根据上级法院要求和各报送单位的实际情况将各项案例编报任务分解到各报送单位,各报送单位应按各类案件体例要求编写,在报送时限内及时上报。未有分解任务的部门也可参照上诉规定编报案例。

11、备选参考性案例和《人民法院案例选》备选案例报送时间为每月15日前,《中国审判案例要览》和《中国法院年度案例》报送时间由研究室根据上级法院要求另行通知。

12、备选参考性案例推荐表由研究室完成,报送说明由研究室协助各报送部门完成。

四、案例工作网络

13、研究室为案例工作责任部门,负责案例指导、联络、初审、上报及案例日常管理工作。

14、各报送单位自行确定一名案例编报联络员,负责发现、搜集本部门典型案例和与研究室的联络工作。案例编报联络员名单须报研究室备案。

15、各报送单位发现受理案件具备各类案例入选条件的,应及时向研究室推荐;其他部门在案件评查、裁判文书评定、案件回访等工作中发现具备各类案例入选条件的案例线索应及时通报研究室,由研究室统一协调案例编报事宜。

五、案例工作奖励机制

16、被最高人民法院确定为指导性案例的、被省法院确定为参考性案例的、被《人民法院案例选》、《中国审判案例要览》、《中国法院年度案例》采用的,对作者或写作小组予以通报表彰并予以适当的物质奖励。

17、对于被确定为指导性案例或参考性案例或参考性案例的作者,由政治部门给予嘉奖或记功。
责任编辑: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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