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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工作若干规定
  发布时间:2017-12-21 09:21:28 打印 字号: | |
  人民法院信息系统发挥着为审判工作服务、为司法决策服务、为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的重要作用。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市两级人民法院信息工作,提高信息工作质量,推进信息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规定。

一、信息工作原则

第一条  信息应当及时,体现时效性。

第二条  信息应当准确、客观,经得起历史和实践检验。

第三条  信息应当全面,喜忧兼报,真实反映人民法院工作实际。

二、信息的采编

第四条  各院应当建立信息采编、报送制度,保证信息质量。

第五条  信息收集应当立足审判,立足基层,密切结合人民法院各项工作实际,保证信息数量。

第六条  信息收集应当注重敏感性、全局性问题,增加信息前瞻性。

第七条  信息编写应当观点鲜明、文字精练、内容充实。

三、信息的报送

第八条  动态类、案件类信息应当在情况发生后48小时内报送。重特大案件的审判情况应当在案件审理后24小时内报送。已经作出裁判的,裁判文书应当在作出后24小时内报送。

第九条  重特大紧急信息随时发生随时上报,最迟不得晚于事发后2小时,并应及时续报发展动态及处理情况。

第十条  各院应当建立重大紧急信息报送制度,特别重要、特别紧急的信息,可以先通过电话、传真等方式上报,并及时通过电子邮件补报书面信息。

第十一条  凡涉机密信息须通过密码传真等符合保密要求的形式报送。重大紧急信息可以越级报送,并同时报送上一级人民法院。

四、信息工作管理

第十二条  基层法院应当配备1名专职信息员。中院及基层法院可以在审判、执行业务庭、室等相关部门指定兼职信息员。

第十三条  信息储存、采编、报送应当符合保密要求。

第十四条  信息审核应当建立审核制度,重要信息应由院长审核签发;重要信息应当建立层报制度,提高审核层次。

第十五条  中院对全市法院信息采用情况实行定期通报制度,一般每月通报一次。

第十六条  中院每年将根据信息采用情况评选信息工作先进单位和优秀专、兼职信息人员,并予以通报表彰。受表彰的专、兼职信息人员,所在人民法院应当给予一定的物资奖励。

第十七条  对重大突发事件等紧急信息未按规定及时上报,造成严重后果的;编报虚假信息或者隐瞒事实真相,信息严重失实的;违反有关保密规定,发生失、泄密事件的,应当对相关人员给予相应处分。

五、其  他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市中院研究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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