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本院机关公务接待工作,根据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制定本规定。
一、公务接待应严格履行报批制度,遵循“先批后行”的原则。对口接待部门应在接待前填写公务接待费用审批单,由部门负责人签字报分管的院领导审核,经分管财务的副院长审批后,由办公室落实。未履行报批手续或超标准接待的费用,本院财务部门一律不予报销。
二、对口联系的庭、室、处、队是接待工作的具体承办部门。外来人员事先与对口部门联系,对口部门同意接待的,应如实填写公务接待审批费用单,写明来宾的人数、职务、事由。直接与办公室联系的,由办公室承担接待工作。办公室是接待工作的统筹、落实部门。
三、公务接待原则上以接到上级或相关单位的函、通知等进行安排。
四、公务接待原则上在本院食堂安排工作餐,每人每餐标准为60元,接待用餐要避免浪费。特殊情况确需到营业性场所进行接待的,需经分管财务的副院长批准,接待标准每人每餐不超过60元。
在外就餐餐费应即时结清,不准签单。
五、同时接待两方以上来宾,原则上只做统一安排,如有特殊情况,经分管财务的副院长批准,可分别安排。
六、严格控制陪餐人数,由分管院领导和部门人员陪餐,陪餐人数不超过被接待人数的三分之一。
七、公务接待应体现热情、周到、节俭、效率,积极主动为来宾安排好相关事宜。
八、接待对象需要安排住宿的,应当根据接待对象的要求安排,费用由住宿者自行支付。
九、本院财务部门应当加强对财政性接待经费的预算管理;办公室应当加强对外接待经费预算执行的管理;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务接待工作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