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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用车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7-12-21 09:26:00 打印 字号: | |
  为加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本院公务用车的使用管理,根据《丹东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丹东市市直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以及公务用车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是指公车制度改革后保留的机要通信、应急、特种专业技术、执法执勤车辆,离退休干部用车。

第二条 执法办案用车原则上只用于一线执法办案,一般公务用车用于应急公务、机要通讯、集中公务活动等;非公务活动一律不准使用公车。

第三条 配备更新公务用车,根据工作实际情况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编制内机要通信用车、相对固定路线执法执勤等车辆配备更新时应当使用新能源汽车。

第四条 切实加强公务用车管理,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

(一)车辆管理

1、本院办公室为公务用车的管理部门,负责统一管理、调度公务车辆。

2、办公室下设车队,车队队长在办公室主任领导下,具体负责车队的日常事务管理、车辆调度、职业教育、技术训练、业务考核等工作。

3、司机对其负责车辆的安全、防盗、维修保养等方面负直接责任。

4、未经批准,任何人(包括司机)不准擅指派、驾驶公务车辆离开本院。

5、出车任务结束后必须回院停放在指定车位,任何车辆未经批准不得在院外停放。

6、节假日期间,除应急、值班和工作需要外,公务车辆一律停驶封存。

7、未经允许,车库及停车位不准外借;车库及停车场的安全、卫生、消防、停车秩序由车队队长负责监督检查。

(二)车辆使用

1、公务用车实行审批制度。凡是依规定使用公务用车的人员,须在用车前填写“用车审批单”,用车部门负责人签字后送车队队长初审,符合出车条件后车队队长报办公室主任审批,公车使用离开丹东地区的,必须经办公室主任、主管办公室的院长批准。批准后,由车队队长按时派车。

2、紧急情况或特殊情况用车,来不及填写“用车审批单”的,应请示主管办公室院长批准用车,用车后按前述规定补办相应手续。

3、车队队长应做好车辆使用登记。记录中应明确使用车辆、司机、乘车人、批示领导、出行理由、目的地、出发和归来时间等信息。

4、用车人员必须按申请用车的用途及批准的行车路线行驶,否则,后果自负。

5、未经审批私自出车,一切费用由用车人负担,同时追究相应责任。

6、严禁将公务用车用于非公务活动。严禁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使用公务用车;严禁外借公务用车;严禁公车私用。

7、公车原则上由专职司机驾驶。专职司机擅自将车辆借与他人,责任由司机承担。特殊情况下经办公室主任同意后,可由符合条件的其他人员驾驶保留车辆,相关责任由驾驶者承担。

8、下列情形可申请使用执法执勤用车或特种用车。

(1)刑事审判人员到看守所提押被告人、到基层法院开庭及执行办案任务;

(2)民商事审判人员勘察现场;

(3)行政审判人员执行办案任务;

(4)执行人员对被执行人采取传唤、拘传、拘留等强制措施的,对被执行人或其他协助执行义务人的财产采取搜查、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

(5)执行紧急信访任务;

(6)法警支队执行调警任务;

(7)完成刑场所工作任务;

(8)其他需要使用公车的情形。

9、以下情况可申请应急用车。

(1)紧急参加省级及以上组织的会议或者大型活动;

(2)紧急参加有市领导组织或出席的会议或大型活动;

(3)参加由市级领导带队或批准的集体调研、视察、督察、检查、参观考察、现场会和报告会、拉练、走访慰问等活动;

(4)重要的审判活动及有公函的公务接待活动;

(5)单位统一组织的符合规定的集体活动;

(6)到交通极其不便的地区开展公务活动;

(7)财务工作人员到银行提取数额较大的公款现金或取送支票;搬运数量较多的办公用品及单位职工急需送医救治等情况;

(8)正常情况下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无法按时到达会场或公务活动地方的;

(9)上级部门或本单位主要领导交办的紧急重要事项或批准的其他应急公务活动等;

(10)处置抢险救灾等突发事件等;

(11)其他符合用车规定的情形。

10、严格执行“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乘坐公务用车”的规定,从严控制保留车辆的使用。

第十条 车辆用油、道桥费与维修费用实行单车考核制度。

1、根据“用车审批单”计算单车里程和用油数量,车辆用油由车队队长审核后,报办公室主任审批。公车加油实行油卡制与现金加油相结合形式,全院设一张总卡,每周统一加油两次,由车队长带队加油;若到外地出差,油量不足时,经申请可采用现金加油,出差返回时,可依审批程序予以报销。

2、公车发生的道桥费一律采用ETC形式结算,当出现ETC无法正常使用时,经请示有批准权限的领导后,可用现金结算,采用其他形式发生的费用不再报销。

3、车辆维修与保养,应由司机填写“维修保养审批单”,车队队长审核后,报办公室主任审批。未经批准的,费用自理。

4、车辆的维修、保养须到指定的修理厂家或经批准的特定维修站进行。车辆在行驶途中发生故障无法排除的,可请示办公室主任,报经主管办公室的院长批准后就地就近维修。

5、本院成立车辆维修更新评鉴小组,由分管院领导任组长,办公室主任任副组长,办公室、车队、资深驾驶员及相关技术人员为成员,负责对车辆大修和报废更新等重大项目的审核。评鉴小组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院长办公会决定。

第十一条 本院与物业公司对司机实行双重管理。

1、办公室应加强对司机的组织纪律、安全驾驶和车辆保养等情况的检查,发现违反本规定的,应及时纠正,并视情节,作出相应处理,对违反本院与物业公司签订的劳动服务合同第二条规定的,将违规人员移交物业公司处理。

2、办公室对物业公司选派的司机,进行政治、业务考核,并试用三个月,经考核、试用不合格的,退回物业公司。担任本院司机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本人及家庭主要成员中无不宜到法院工作的情形。

(2)须有B1(即中型客车)以上的驾驶资格并有连续五年以上的驾龄。

(3)身体健康,年龄应在45周岁以下。

3、驾驶员应当做到:

(1)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礼貌待人,文明驾车,不耍特权,不出私车,不闯红灯,不滥鸣警笛,不做有损法院形象的事;

(2)具有较强的法纪观念,遵章守纪,保守秘密,不做违纪违法违规的事;

(3)具有较强的安全意识,始终保持车辆整洁卫生,车况良好,不超速驾驶,遵守交通法规;

(4)具有较高的职业素养,服从领导,听从安排,坚守岗位,准时出车。

(5)不得酒后驾车,不得开车时接听手机。

(6)司机对车内的配备、饰品负责有保管义务,若出现非正常损坏或丢失现象,由司机负责赔偿。

(7)司对车辆的日常保养和维护负有完全责任,若因维护保养不及时原因导致车辆运行受损受限,追究司机个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 奖励与处罚

1、设优秀服务奖,对全年工作成绩突出、行车安全、车辆整洁、保养维护好、干警满意的司机,予以奖励。

2、设年度安全奖,对全年无交通事故、无违章违纪的予以奖励。

3、司机有下列情形的,分别予以处罚:

(1)违反本规定的,第一次予以警告批评,第二次在队务会上作检查,第三次退回物业公司,解除委派。

(2)年内发生一般性交通肇事的,第一次警告批评,第二次退回物业公司,解除委派。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退回物业公司,解除委派。

(3)违章罚款由司机自理。

(4)未经批准自行修车的费用,由司机自理。

(5)里程表里程与“用车审批单”里程相差悬殊,又不能作出合理说明的,多出里程的燃油费司机自理;超过正常用油标准的,全部费用司机自理;私自改变行车里程表里程的,除自行负责费用外,退回物业公司,解除委派。

(6)私自出车的,除费用自理外,私自出车累计3次以上的,退回物业公司,解除委派。

(7)因擅自在外停车造成车辆损坏的,由司机承担修复责任,并视情节给予警告批评或退回物业公司,解除委派。造成车辆丢失的,由司机承担赔偿责任,并退回物业公司,解除委派。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本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车辆管理办法》(丹中法[2008]46号)自行废止。
责任编辑: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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