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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好生活 民法典相伴】原告烟台某锁业公司与被告辽阳某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作者:民一庭  发布时间:2021-08-26 10:41:00 打印 字号: | |

案情简介

1983年,山东烟台某造锁总厂取得《商标注册证》,注册商标为"三环"文字及图形组合,核定使用商品第6类。注册有效期限经核准续展截止至2003年2月28日。2001年7月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该号商标注册人变更为烟台某锁业集团有限公司。注册有效期限经核准续展截止至2023年2月28日。2017年7月3日,商标局核准该号商标注册人变更为原告某公司。商标局认定"三环"商标为驰名商标,商务部认定"三环"商标为"中华老字号"。
2019年7月28日,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管某、张某会同律师前往辽阳市弓长岭区的"XX商店",管某、张某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与两位律师一起走入该店铺,并在两位见证律师的现场监督下,以18元的价格购买了外观标有"三环"及其图形注册商标标识的363型号的六把铁锁,并取得盖有辽阳市弓长岭区XX商店财务专用章的"便笺收条"一张。
    经与封存的被控侵权产品锁头隔离比对:被控侵权产品"三环"锁头正面使用的"三环"文字及图形与原告注册商标的"三环"文字及图形构成近似,原告提供锁头的包装盒上锁的图案部位、包装盒的折角、商标铭牌材质及锁芯与被控侵权产品皆不相同。
    原告委托辽宁某律师事务所代理本案并参加诉讼活动,支付了律师代理费。原告委托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对其向被告购买"三环"锁的过程进行了律师见证,支付了律师见证费。

法院审理

丹东中院经审理作出判决:
一、被告XX商店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烟台某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三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XX商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烟台某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3000元(包括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三、驳回原告烟台某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烟台某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5元,由被告XX商店负担15元。

本案评析

保护商标专用权是指国家运用法律手段制止、制裁商标侵权行为,以保护商标注册人的专有权。国家运用法律手段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使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犯。本案是民法典施行后丹东中院依据民法典首次对保护商标专用权进行的审理案件,证明民法典在商标专用权保护领域开始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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