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融洽和睦的邻里关系是社会稳定和谐的重要因素。近日,东港法院十字街人民法庭圆满化解一起邻里纠纷案件,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原告与被告是邻里关系。原告诉称,被告所种植的板栗树随着生长,枝叶一直往外延伸,遮挡住了道路,严重影响其来往的正常通行,而被告却持不同意见。于是,二人就板栗树树枝阻挡道路的问题各执一词,互不相让。期间,考虑到双方是邻居关系,且此事关系双方切身利益和邻里间的长远相处,村委会和镇政府也曾介入,试图解决二人矛盾,但都调解未果,最后原告诉至东港法院。
承办法官辛延世在了解案情后,立即组织相关人员前往涉案地,深入田间地头对道路现状进行细致的现场勘查。辛延世从邻里乡情入手,耐心对双方当事人进行释法明理,做好思想疏导工作,充分引导当事人换位思考、互相体谅。最终,在法官的细心调解下,双方当事人经过友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由被告进行道路的修缮工作,原告也向十字街人民法庭递交了撤诉申请书,邻里间重归于好。
东港法院将继续秉承司法为民初心,扎实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聚焦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充分发挥司法审判职能,实现公平正义,在彰显法治权威的同时,传递法治的温度。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86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89条: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依照当地习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91条: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