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当事人赵某将一面写着“公正快速审判执行、全心全意解民忧”的锦旗送至东港市人民法院,向案件审判承办法官石建君和执行承办法官蔡万军表示感谢。
这还得从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说起,原告赵某和被告张某系租赁关系。原告赵某诉称,张某是其房屋的承租人,双方签订了房屋租赁协议,但张某在租赁期间并未依照协议约定支付房屋租金和租赁期间房屋的水、电费,拖欠共计一千余元。讨要无果之下,原告诉至东港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给付欠款。
承办法官石建君审理查明,被告在租赁期间确实未依照协议约定支付房屋租金和租赁期间房屋的水、电费,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法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判决被告依法支付违约金及欠付的房屋租金、水电费。
案件宣判后,被告张某亦未能主动履行给付义务,随后原告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承办法官蔡万军的努力下,被告将欠付的租金、违约金等一并给付原告。至此,案件也得以圆满解决。
这一面锦旗是当事人对办案法官的认可,也是对法院干警的激励和鞭策。下一步,东港法院将继续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以“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为契机,充分发挥司法审判职能作用,切实解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和满意度。
法官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