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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港法院:土地面积引积怨,法官调解化干戈
  发布时间:2022-07-27 11:20:30 打印 字号: | |

土地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对于农民来说,尤为重要。近日,东港法院审判监督庭成功调解一起返还原物纠纷再审案件。
    家住前阳镇的董某某和戴某某因土地占地面积纠纷向东港法院申请立案。原审中,原告董某某诉称,在东港市前阳镇某村承包水田地0.43亩,被告戴某某翻建房屋及套院墙占用原告该部分土地。原告多次找村委会调解协商均无果,遂诉至东港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占用的原告土地0.2亩。

 经审理后,东港法院对原告请求予以支持,依法判令被告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个月内将位于原告承包土地0.43亩面积内的院墙及培土予以清除,将该部分土地返还给原告。 再审过程中,案件承办法官鲁静认真阅览卷宗,理清双方矛盾焦点。据了解,原告董某某年纪过大,精力有限,其子又在外地工作且工作繁忙。为了减轻当事人诉累,避免矛盾持续激化,尽快解决群众诉求,鲁静多次下乡实地勘察涉案土地,积极与当事人所在村委会和村民组联系,对本案的相关细节进行沟通交流,协同多方力量为本案的顺利解决进行铺垫。最终,在鲁静释法明理、说情教育之下,原、被告双方解开心中郁结,达成和解,原告决定撤回原审起诉。
    忧民之忧者民亦忧其忧,乐民之乐者民亦乐其乐。东港法院一直秉持着公平正义、解民之忧的原则,将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首位,用心办好案,尽最大的努力为当事人解决困难,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用实际行动践行司法为民的使命和担当。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责任编辑:宣教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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