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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村民小组起诉被驳回,宽甸法院缘何获点赞?
  发布时间:2022-06-24 12:45:52 打印 字号: | |

“房法官,听了您的解释,我个人觉得我们的起诉确实有问题,对于法院驳回起诉我是服气的,一会儿我们要回去跟村民商议,不管我们商议的结果怎么样,你们的业务水平和服务态度都让我心服口服,普法也做得好,我这么大岁数听着都一点不费劲。”在长甸人民法庭,十位村民代表围在法官周围,认真听着法官的讲解,其中一位村民代表不住地对法官竖着大拇指。

事情还要从近四十年前说起

1984年,农村生产队解体,原生产队变更为各村民小组,村民小组的资金由村委会管理。案件的原告长甸某村某组在原生产队解体时上交村委会资金2.98万元,经账目显示,在扣除历年花销后,该村民小组现有资金2.56万元。2022年,原告向宽甸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长甸某村委会将上述资金交还村民组。

案件审理结果

根据《民法典》第二条规定,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小组是村民委员会的组成部分,受村民委员会的领导和管理,村民委员会代表村农民集体,村民小组代表小组成员,双方不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辽宁省农村集体资产条例》第四条规定,原告村民小组的集体资产管理工作,应当由其所属的农村集体经济经营管理机构,即镇农经站和县农业农村局负责。
因此,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不应由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裁定驳回原告村民小组的起诉。

把司法服务做到老百姓的“心坎上”

案件虽然已经审结,但涉及到村民们的切身利益,如果只是简单地“一判了之”,可能会衍生更多的矛盾。为了从根本上帮助村民们解决问题,将司法服务真正做到老百姓的“心坎上”,裁定送达当天,承办法官特地邀请了镇农经站站长和县农业农村局的工作人员来到长甸人民法庭,用通俗易懂的语言,为到场的村民代表们详细讲解了本案裁判的法律依据及相关的法律知识。农经科工作人员就村民小组账目如何经营、使用小组集体资产需要经过什么手续等相关政策进行了解读,引导大家依法依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村民们的肯定和赞扬。宽甸法院法官深入基层,将矛盾纠纷化解在老百姓的“家门口”,将司法触角延伸到社会治理“最末梢”,以“让司法服务‘再向前一步’”的态度,倾情展现了人民群众的需求在哪里,法院司法服务就跟进到哪里的赤诚情怀,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贡献着法院力量。


 
责任编辑:宣教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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