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
建立网络司法拍卖辅助机构名单库的公告
为保障执行工作的顺利推进,确保执行质量和效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和《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省法院全面启动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结合网络司法拍卖实践,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拟建立网拍辅助机构名单库,将面向社会公开遴选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机构,招募有意愿承担网拍辅助工作的机构加入名单库(拟定不少于3家),欢迎有入库意向的机构依照本公告具体内容进行申请:
一、网拍辅助机构工作任务
协助人民法院完成对网络司法拍卖财产的信息查询,视频、照片、文字材料等资料的制作及上传,拍卖财产及竞买方法的咨询、引领看样、保管运输及清点交接等拍卖相关的辅助性事务。
二、申请机构的资质要求
(一)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及相应设备,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拍卖辅助机构;
(二)具有3名或3名以上承担辅助工作的摄影、摄像以及音像制作能力等专业人员;
(三)注册资金不低于300万元;
(四)有客户服务中心和人员,能够在两级法院长期派驻工作人员;
(五)制作符合司法拍卖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技术规范和人民法院委托要求的文字说明、视频和照片,具备宣传与推广能力;
(六)按照委托法院的要求展示并推广拍卖标的物、接受咨询、引领查看、检验、仓储、保管、运输等业务;
(七)查询拍卖标的物产权登记信息、违章记录、出让金、物业费、公用事业费等缴纳情况;
(八)符合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规定的其他条件,并自愿遵守本院有关管理规定;
(九)能够及时准确记录现场勘验、电话(网络)咨询、引领看样、拍品交付等网拍辅助工作信息,做到全程工作留痕,留档备查,并受法院监督。
三、限制入库条件
(一)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担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股东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拍卖网络服务提供者名单库中各网拍平台所属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三)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四)同一名单库中不得纳入两家或两家以上由同一自然人担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或者同一自然人、法人作为控股股东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四、网拍辅助工作费用支付标准
(一)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成交价不超过100万元的,辅助工作费用不超过成交价的5‰,超过10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1‰;
(二)动产成交价不超过5万元的,辅助工作费用的比例不超过2%;超过5万元的部分不超过1%。船舶、航空器等特殊动产参照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的标准支付费用;
(三)单宗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支付费用不超过10万元,单宗动产支付费用不超过3万元,单宗案件支付费用不超过30万元。
五、申请机构需提交的材料
凡自愿申请进入网络司法拍卖辅助机构名单库的专业机构,应当填写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表格材料(式样附后)
1.报名申请书;2.承诺书;3.技术人员情况登记表。
(二)其他材料
1.企业或社会团体法人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房产证明、购房合同或房屋租赁合同等场所证明;
4.其他必要的文件、资料。
六、注意事项
(一)所提交的材料务必真实并加盖公章,如有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取消其报名和入选资格;
(二)请在规定的时间、地点报名,并将所需材料一并交齐,逾期不再受理;
(三)本院根据机构的报名申请,对相关材料核验审查并视情况进行考察,从中择优选定后公布。
(四)有在其他法院从事过辅助服务的单位优先考虑,请将合作协议或入库公告一并提交。
以上材料中注明须提交原件的,必须提交原件(本次邮寄暂不提交,后期现场核对时间及流程另行通知),其他材料须提交复印件一份并加盖本机构公章;材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如与事实不符、存在虚假信息,一经查实,将承担相应不利后果。
七、报名时间和方式
自愿报名从事网拍辅助工作机构,从本公告公示之日起至2022年3月25日,将相关资料复印件(加盖公章)一式三份,通过EMS邮寄至到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事务中心(以交邮时间为准),收到资料后本院会进行回电确认收悉,物流信息显示投递成功后,1周内未收到本院回电请及时联系本院,已报名材料不再退还。本院将根据初步报名情况决定是否对已报名机构进行第二轮筛选考核,考核办法另行制定。受疫情影响,本院暂不提供现场咨询及现场报名服务,条件具备时,本院将另行通知已报名机构进行现场核对的时间和地点。
联系人:执行事务中心,联系电话:0415-6277133
监督举报电话:0415-2175231
八、评审及公示
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符合网拍辅助机构入围条件的报名机构进行综合评审,择优确定入围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期为七日。
附件一:拍卖辅助机构报名申请表
附件二:承诺书
附件三:机构人员构成情况
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