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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动态】元宝法院:执行法官巧解欠薪、货款纷争
  发布时间:2022-09-19 16:00:28 打印 字号: | |

近日,元宝区人民法院执行法官法理情并济,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成功执结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件,赢得了双方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案情回放


祝某系丹东某保健品经销处员工,该公司一直拖欠祝某工资,祝某也未将销售款返还给该公司。该公司将祝某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货款与工资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祝某构成不当得利,应当返还该公司货款17780元并支付利息。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祝某账户不足以支付执行款,该公司也不同意抵顶,执行一度陷入僵局。


4月初,祝某去外地流动打工因新冠疫情影响被隔离在宾馆,执行法官王东德通过电话与祝某取得联系,祝某表示其一个人在宾馆隔离备受煎熬,一方面需要自费解决隔离期间的食宿费用,另一方面是没有收入。经过多次电话沟通,祝某终于同意分期付款履行判决内容。


执行法官又向某经销公司讲明拒不给付工人工资情节严重的可以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同时出示了祝某提供的证明该公司拖欠工资的电话录音。最终,双方达成和解,祝某交付货款10000元给该公司,其余货款抵顶工资,该案件顺利执行完毕。


执行工作需要力度,更需要温度。元宝法院执行法官在执法办案过程中秉持善意执行理念,在彰显法院公正执行的同时,有效平衡执行力度与执行温度之间的关系,努力实现法理情相融的执行效果,让人民群众切身感受到了司法的温度。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如售货时多收货款,拾得遗失物据为己有等。


工资问题属于劳动争议,应当通过合法的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可以先申请劳动部门仲裁,然后另行向法院起诉。祝某私自扣押货款的做法侵害了他人的利益,遂应当返还。            


 
责任编辑:宣教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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