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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中院审结全市首例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
  发布时间:2023-01-16 09:25:49 打印 字号: | |

2022年12月30日,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我市首例由检察机关提起的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并当庭宣判,依法判处被告白某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在省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并对其损害的社会公共利益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01 | 案情回顾

2018年8月至12月间,被告白某通过向陈某购买在校大学生的银行卡四件套(银行卡、U盾、手机sim卡、身份证照片)77套,非法持有他人银行卡并销售谋利约人民币1万元。2020年6月29日,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书,白某因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罪所得赃款人民币一万元依法予以没收。

丹东市人民检察院在履行检察公益诉讼职责中发现白某的行为,遂向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要求白某在省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并承担赔偿责任。

丹东中院受理该案件后,依法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七人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深入分析和研判。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通过以案释法,实现了"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社会效果,使被告白某充分认识到自己的违法行为,当庭表示已认识到自己行为对社会公共利益的危害,并表示今后会严格遵守法律,积极履行法院判决。

02 | 案例解读

民法典将人格权独立成编,并基于社会现实的需要在人格权编系统地确立了个人信息保护制度。2021年11月1日施行的《个人信息保护法》更是针对个人信息领域制定的一部专门法律,对个人信息保护进行了严格的规定。

被告白某通过购买在校大学生办理的银行卡四件套,非法获取个人信息获利的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构成民事侵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本案旨在明晰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方式,唤醒社会公众个人信息保护意识,促使社会公众在日常生活中认真对待个人信息,积极保护个人信息。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应当采取公法与私法并重的综合性保护方法,二者不可偏废,既要从公法的角度明确各类主体处理个人信息时应当遵守法定义务,也要从私法的角度认可自然人就个人信息享有民事权益,既应当对违反公法上个人信息保护义务的违法犯罪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甚至判处刑罚,也应当允许被侵权人基于个人信息民事权益请求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

03 | 法官寄语

丹东中院员额法官郑成垒:在大数据盛行的时代背景下,非法倒卖、泄露个人信息行为已对社会公众造成严重困扰。希望通过对本案的讲解及对相关法律规定的介绍,能够提醒广大群众,要切实增强防范意识,保护好自己的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验证码等个人信息。在办理涉及个人信息的银行卡或手机操作涉及个人信息时,一定要注意保护好个人信息,切勿大意,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

04 |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七十条:"个人信息处理者违反本法规定处理个人信息,侵害众多个人的权益的,人民检察院、法律规定的消费者组织和由国家网信部门确定的组织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丹东市人民检察院提起本案诉讼,是维护社会公益的一种方式,在诉前已依法履行公告程序,没有相关机关或者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丹东市人民检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诉讼程序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条:"任何组织、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六十九条:"处理个人信息侵害个人信息权益造成损害,个人信息处理者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侵权责任。前款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按照个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个人信息处理者因此获得的利益确定;个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和个人信息处理者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七条:"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做、更换;(七)继续履行;(八)赔偿损失;(九)支付违约金;(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一)赔礼道歉。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拟提起公益诉讼的,应当依法公告,公告期间为三十日。公告期满,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不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责任编辑:宣教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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