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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中院发布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3-03-08 10:16:29 打印 字号: | |

在第113个"三八"国际劳动妇女节来临之际,丹东中院发布六件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典型案例,涉及人民群众关心的家庭暴力、婚姻家庭关系、子女抚养保护、婚约财产、妇女土地承包权等方面问题,旨在通过以案释法,引领全社会形成关爱尊重妇女儿童的良好氛围。

案例一:人身安全保护令保护妇女儿童人身安全

基本案情

李男与张女结婚后,因生活琐事经常发生口角。李男生性多疑,且亲戚总是插手夫妻之间的纷争,导致二人矛盾不断升级,张女屡次遭受家暴,孩子也是经常遭受打骂,张女多次报警,精神上高度紧张和恐惧。

因长期遭受家庭暴力,实在无法忍受,张女将李男告上法庭。

处理该案法官迅速与妇联、派出所、社区取得联系,并对相关家暴证据进行核实。经审查认定张女已符合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于是法院作出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李男对张女实施家庭暴力。联动居委会、派出所等相关部门,协助监督李男履行人身安全保护令义务。

法官寄语

人身安全保护令是法院为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确保婚姻案件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而作出的民事裁定。

其本质是人民法院以民事裁定书方式,依法作出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民事强制措施。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审查、执行等均具有高度独立性,不以提起离婚等民事诉讼为条件。

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被申请人理应严格遵守,不再实施家庭暴力。如果被申请人在保护期内仍然实施家庭暴力,不仅是对家庭成员人格权的再次侵害,也是对司法权威的漠视,应当坚决依法惩治。

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进一步明确,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

案例二:财产分割时应考虑女方权益

基本案情

刘女与李男结婚十年,育有一女现八岁。刘女因李男不履行夫妻之间的忠诚义务,致夫妻感情破裂,要求与李男离婚。

刘女诉请婚生女与其共同生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建筑面积为70余平方米的楼房归女方所有。

法院因其夫妻双方关系已无和好的可能,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婚生子女的抚养问题,双方已达成一致意见,法院予以确认。关于共同财产分割,考虑照顾女方权益的原则,法院判决共有楼房产权归刘女所有,刘女适当返还李男房屋价值的一半(双方均已确认)。

法官寄语

虽然,目前我国妇女地位有了较大的提高,但从整体上来看,妇女仍是处于弱势地位,因此,法院在审理离婚财产分割时,为达到实质平等,应当充分考虑到妇女的弱势地位,给予充分的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因此,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最大限度地尊重双方对私权事务的意思自治;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待续)


 

责任编辑:宣教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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