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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中院发布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典型案例(二)
  发布时间:2023-03-09 10:20:39 打印 字号: | |

在第113个"三八"国际劳动妇女节来临之际,丹东中院发布六件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典型案例,涉及人民群众关心的家庭暴力、婚姻家庭关系、子女抚养保护、婚约财产、妇女土地承包权等方面问题,旨在通过以案释法,引领全社会形成关爱尊重妇女儿童的良好氛围。

案例三:抚养关系变更应以儿童权益为优先

基本案情

吴女与李男系夫妻关系,婚姻存续期间育有一子李小男,2019年双方离婚,约定"婚生长子李小男由女方抚养,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壹仟元整"。后来吴女因患有系统红斑狼疮疾病,无力抚养李小男,故诉至法院请求变更抚养关系。

法院认为综合各种证据,吴女困于病患,无法正常生活,且治病花销较大,收入又低。因此,以其现在的经济能力以及健康状况,并不适合再继续抚养子女。李男虽其工作需要长期出差,但其身体健康且收入较高,相较于吴女,能够更好地抚育孩子,给孩子一个更稳定的生活环境。且李男作为父亲,有义务、有责任抚育子女,为子女创造一个健康、稳定、和谐的成长环境。结合双方的客观情况,法院判决由李男抚养孩子更为适宜。

法官寄语

子女抚养关系的变更指通过协议或诉讼方式使子女抚养权归属发生法律上的转移。

虽然通过协议离婚或者诉讼离婚都能从最有利于子女原则出发确定子女由哪一方直接抚养,但该判断多为离婚当时特定时点的静态分析,而对子女的抚养是一个长期的动态过程。随着时间的推移,离婚时协商或裁判所依据的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可能会发生显著变化,甚至可能因此影响子女的健康成长。是否变更子女直接抚养关系,应以最有利于子女原则为基本衡量标准。

案例四:对未成年子女的探视权应得到充分保障

基本案情

辛男与钱女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子辛小男归父亲抚养。钱女起诉称辛男不允许其将孩子带回家中探望,称孩子不能须臾离开奶奶,否则会哭闹不止,只允许其在咖啡厅包间内探望孩子。因公共场所见孩子不利于孩子健康,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允许其将孩子带回家探望。

法院判决因钱女系辛小男的母亲,其在行使探望权的过程中,能够对被探望人的健康履行全面的注意义务,故判决允许钱女每周将辛小男带回家中探望。

法官寄语

探望子女的权利是亲权的一项内容。父母离婚后,无论子女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为了便于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行使对子女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履行对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法律赋予了父或母对子女探望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义务。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的探望权,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能被加以限制。这种特殊情况主要是指探望有可能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如父母一方患精神疾病、传染性疾病、有吸毒史行为或对子女有暴力、骚扰行为等。

(待续)


 

责任编辑:宣教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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