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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中院发布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典型案例(三)
  发布时间:2023-03-10 13:48:56 打印 字号: | |

在第113个"三八"国际劳动妇女节来临之际,丹东中院发布六件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典型案例,涉及人民群众关心的家庭暴力、婚姻家庭关系、子女抚养保护、婚约财产、妇女土地承包权等方面问题,旨在通过以案释法,引领全社会形成关爱尊重妇女儿童的良好氛围。

案例五:如何认定彩礼

基本案情

查男与古女于2019年经人介绍认识,并同居。同居两年期间,查男通过微信20余次向古女发送红包及转账共计5万余元,金额为10元至4000元不等。

查男称所转款项500元以下,为双方共同生活花费支出,所转款项500元以上为彩礼。2021年初两人因矛盾分开,查男诉至法院要求古女返还彩礼五万元。

法院判决认为查男所举的大量微信聊天记录以及转款中,并未提及有关彩礼问题,其主张的20余次微信转账系彩礼款,既与民间习俗给付彩礼的方式相悖,亦不符合常理。该款项应为双方恋爱期间为增进感情的赠与行为以及双方共同生活的支出,古女无需返还。

法官寄语

司法解释虽然规定了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彩礼的请求应予支持,但却并未对彩礼的含义作出明确的界定。

具体而言,在审判实践中,一般将以结婚为目的给付的数额较大的礼金或者价值较高的财物认定为彩礼。

根据彩礼的目的性,在实践中对以下行为不能认定为彩礼:1、男方或其近亲属为取悦对方所为的赠与;2、男女双方恋爱期间男方为表露情感所为的赠与;3、男女双方或其近亲属在共同消费中由男方支付的费用;4、男方及其近亲属与女方及其近亲属礼节性交往时的赠与;5、借婚姻索取财物、骗取财物的行为。

案例六:依法保障妇女的承包经营权

基本案情

于女原系小盘村村民。1982年农村实行第一轮土地承包时,于女在本组后滩分得承包田1.2亩。1992年小盘村村民组内部调整土地,原告被抽回承包田0.45亩,还剩0.75亩。于女于1997年将户口迁至大盘村(没有分得土地)。

2002年小盘村将后滩所有农户承包田收回建虾场,于女每年均享受虾场对外发包所取得的相应承包费。2010年,小盘村下达通知:因于女出嫁,取消享有获取虾场承包费待遇。于女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小盘村委会返还到2017年截留于女应分得的承包费319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居住地发包方收回土地的前提之一是妇女婚后在新居住地获得承包地,且此项条件是原发包方收回承包地的必要非充分条件。因此判令小盘村返还于女承包费31900元。

法官寄语

发包方收回土地的法定事由有两个,一是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并转为非农业户口。二是承包期内承包方自愿将承包地交回。

于女虽将户口迁出小盘村,但户口仍为农业户口,未转为非农业户口,且在承包期内未将涉案承包水田地交回小盘村,故小盘村收回于女承包的水田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2022年10月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或者征用补偿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不动产登记,应当在不动产登记簿和权属证书上将享有权利的妇女等家庭成员全部列明。征收补偿安置或者征用补偿协议应当将享有相关权益的妇女列入,并记载权益内容。

第五十六条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以及其他涉及村民利益事项的决定,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户无男性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

(完)


 

责任编辑:宣教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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