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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枫桥式人民法庭】叔侄因钱“对簿公堂” 法官“家门口”细算“亲情账”
  发布时间:2023-05-09 10:01:52 打印 字号: | |

近日,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杨木川人民法庭将调解现场搬进原、被告住所地,以情、理、法感化当事人,成功调解了一起追偿权纠纷案件,在化解矛盾的同时重续双方亲情,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张某与丛某系叔侄关系,2007年,张某向宽甸某金融机构申请经营农户贷款,找到丛某为其担保,担保金额为3.5万元。2009年贷款到期,因张某没有能力还款,该金融机构将二人同时起诉至法院,经判决,银行胜诉。后丛某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一次性代张某偿还银行3.5万元。


2023年,丛某因发展农作物种植需要申请贷款,调取征信时显示其有一笔贷款没有支付利息,经查询得知是此前为张某担保贷款的利息没有偿还,丛某因急需申请贷款,只好再次垫付利息。事后,丛某多次找到张某要求其偿还利息4000元,张某拒绝还款,丛某无奈下诉至法院。


承办法官在充分了解案情后,考虑到丛某年事已高,且二人又住同村,为减少老者舟车劳顿,也为更好地化解纠纷,当即决定驱车来到一百多公里外的当事人住所地对案件进行调解。

△法官向被告释法明理

调解过程中,张某承认丛某为其贷款担保不假,但其已全额偿还,且银行方已承诺不用再偿还利息,因此拒绝承认存在欠息事实。承办法官当场联系银行核实情况,并向张某解释欠息已由丛某偿还完毕,至此,双方均对案件事实没有异议。


法官耐心劝导张某,丛某与他本就是亲人,此前关系一直不错,为其担保是出于亲情,希望能帮助叔叔通过扩大产业规模增收致富,过上好日子。丛某作为担保人,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时毫不犹豫地一次拿出3.5万元,说明他非常珍视叔侄感情,而张某作为叔叔,应当对侄子的帮助心怀感激,如果因为4000元利息让他寒心,无论从法律层面还是情感层面,都实属不该。


承办法官的一番话,让张某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并表示同意还款,只是现在手头拮据,需要等到收茧之后给付。丛某表示理解,且考虑到张某目前经济困难,愿意自行负担诉讼费。看到侄子到此刻都在为自己考虑,张某真诚地向丛某表达歉意,双方当场达成调解协议,案件顺利化解。

△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宽甸法院深入贯彻“马锡五审判方式”,扎实推进“为群众办实事示范法院”创建活动,针对一些居住偏远交通不便、身体病弱的当事人,不断完善司法便民举措,主动走出法院、深入基层,为人民群众提供公开公正、便捷高效的司法服务,将司法为民理念落实到每一个案件的审理中。


 
责任编辑:宣教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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