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7日,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对一起污染环境案进行审理并当庭宣判,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同时禁止赵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排污或者处置危险废物有关的经营活动。这是元宝区人民法院发出的首份环保领域从业禁止令。
2019年至2021年期间,被告人赵某某在未取得环评手续的情况下,利用塑料颗粒加工设备生产塑料颗粒。生产过程中,赵某某先将废旧玻璃丝袋等塑料制品在一水泥池内清洗、粉碎,产生的废液一部分通过该池下面的孔洞外排到地面;另一部分废液通过管道排到两个沉淀池内,利用该隐蔽的开口排放废液,致使含有毒物质的废液渗入土壤。经环境监测有限公司检测,被告人赵某某非法排放的废水中含有石油类、汞、砷成分,造成周边土壤被污染。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国家规定,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构成污染环境罪。同时,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间内从事与排污或者处置危险废物有关的经营活动。
承办这起案件的佟法官表示,在判处缓刑的同时向被告人发出从业禁止令,不仅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也能有效防止被告人再次污染环境、破坏生态,为从事相关行业的企业、个人敲响警钟,发挥了刑罚对社会的普遍教育和警示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