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第50个“世界环境日”来临之际,为有效保护渔业资源,打击非法捕捞行为,做好公益诉讼案件的“后半篇文章”,5月18日上午,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丹东市人民检察院在宽甸满族自治县大川头镇红光村八组开展生态司法修复活动,共同监督生态破坏公益诉讼案件的增殖放流执行情况。丹东中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李力伟,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于国兴及相关工作人员;市检察院副检察长姜冰,第五检察部主任邹慧姝及相关工作人员参加本次活动;宽甸县检察院、宽甸县渔业渔政办公室、宽甸县大川头镇政府、大川头派出所一同参加。
本次增殖放流活动的目的是监督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的两名当事人履行其公益诉讼调解协议内容,放流品种为鲫鱼鱼苗共计25斤。
2021年3月,韩某某、隋某某在禁渔期使用电击方式,于宽甸满族自治县大川头镇红光村附近蒲石河内,非法捕捞瞎嘎子、白票子、柳根子等野生鱼共计2.74千克,该行为致使河流生态环境(渔业资源)遭到破坏,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2022年8月,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公益诉讼起诉人丹东市人民检察院与被告韩某某、隋某某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一案。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后,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除认可起诉书中的全部内容外,承诺于2023年6月1日前,在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蒲石河水域大川头镇红光村河段投放10.96千克鲫鱼或瞎嘎子鱼、白漂子鱼、柳根子鱼鱼种。
活动现场,水面波光粼粼。伴随着一朵朵浪花,鱼儿们欢快地游向河水深处,它们将在这里安家落户,修复蒲石河流域生态环境。
通过此次增殖放流活动,使受到损害的生态环境及时得到有效修复,以"有价赔偿"护"无价生态",实现了"惩治犯罪与生态修复"的双赢。
两名当事人边放鱼苗边说道:
"电鱼以后千万不能干了!绝对不能抱有侥幸心理啊……"
"我破坏了环境,就应当是我来修复……"
近年来,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始终践行习近平总书记"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生态理念,全面贯彻党中央"生态优先、绿色发展"要求,切实履行环境资源审判职责,严厉打击非法捕捞等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在审理案件过程中,综合运用打击、教育、预防措施,提高保护的质效,体现司法的温度。
水流潺潺,步履不停。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要推动绿色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生态破坏公益诉讼的目的不是一诉了之,更不能让判决书沦为一纸空文,补偿修复生态环境资源才是公益诉讼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根本目的。下一步,丹东中院将继续深刻领会党的二十大精神,不断深化恢复性司法理念,积极探索,扎实履职,及时追踪回访被告履行公益诉讼调解书情况,写好公益诉讼后半篇文章。同时,发挥横向联动机制的作用,积极联合检察院、林业局、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开展司法执法协作,实现审判执行职能与检察监督职能的同频共振,共同发力打通环境公益诉讼执行"最后一公里",将保护环境资源的实际行动投入到生态文明建设之中,为筑牢鸭绿江流域生态屏障贡献力量,为推进丹东绿色发展提供司法保障。
志愿者感言
侯春林
很高兴能参加今天的增殖放流活动,通过今天的活动,让我更加深入地了解了司法机关公益诉讼工作的内容及公益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今后我将会认真履行志愿者职责,讲好公益好故事,传递公益正能量。
渔业专家提醒
张永宽
实施禁渔期制度,是养护水生生物资源、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保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手段。广大市民应当自觉遵守法律规定,严禁使用炸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非法捕捞,要保护渔业资源,更要保护水生态系统永续发展,每一名公民都应该为保护我们共同的江河湖海做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