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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犯罪服刑 法官进看守所执行
  发布时间:2023-05-19 15:24:37 打印 字号: | |

切实解决执行难,不仅要求法官执行的效果“好”,还需要执结的效率“快”。近日,振安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把握执行时机,高效执结民生案件,解决了群众的“急难愁盼”,获得社会的一致赞誉。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孙某某与被执行人毕某某是亲戚关系,2012年毕某某向申请执行人借款32.5万元,之后始终未完成偿还。申请执行人无奈到振安区法院起诉。经法院判决被执行人毕某某偿还本金及利息31.5万元,毕某某没有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遂向法院申请执行。
经查明,毕某某名下只有一套房产,本案予以首轮查封,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拟评估拍卖被执行人名下该房产。执行员刘志军经过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毕某某因信用卡诈骗罪被判决有期徒刑十个月,正在看守所服刑,马上出狱,且因其欠多人钱款,出狱后很可能离开丹东,执行时机不容错过。刘志军立刻前往看守所传唤毕某某,责令其于出狱后一个月内将查封房屋腾倒出来,同时承诺如果一月之内不搬离,室内物品视为放弃,并要求毕某某在清空房屋后到法院接受问询。在毕某某出狱当天,刘志军便火速带领工作人员在其查封房屋外和公告栏张贴公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一款规定,责令被执行人在一个月内将上述房屋腾倒出来,如果逾期拒不倒出,本院将强制腾房,将室内物品清空,如果拒不到场或者拒不接收造成损失,由被执行人负担,并追究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法律责任。
公告期满后,被执行人毕某某并未如约向法院报到,但已委托自家朋友腾倒了房屋大多数物品。执行局当即决定强制执行,委托丹东市公证处对强制开锁的经过进行监督,后经评估、二轮拍卖该房流拍。申请执行人以流拍价382560元接收该房屋,扣除申请执行人垫付的本案执行费4625元后,该房抵顶欠款377935元,其余债权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孙某某自愿放弃,以雷霆之势完成腾倒、拍卖房屋清偿欠款,有效避免了群众的财产损失,申请执行人对振安区法院的执行效率和效果赞不绝口。


 
责任编辑:宣教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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