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六一"儿童节即将来临、《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新修订施行即将满两周年之际,5月25日,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向社会发布2022年度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典型案例,旨在通过积极开展典型案例示范指引,将具有典型教育意义的案件作为普法宣传的第一素材,以案释法、以案普法,引导未成年人知法、懂法、守法、用法,进一步推进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和犯罪预防工作,全面筑牢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屏障。
本次发布的八起年度典型案例涵盖未成年人实施暴力及新型网络犯罪、未成年人权益受到侵害、法院保护儿童权益、彰显司法温暖、挽救未成年人等方面内容,反映了过去一年丹东两级法院在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在对未成年被告人实行特殊保护的同时,依法严惩各类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切实贯彻特殊、优先保护未成年人的各项举措。
典型案例
● 未成年人自我保护意识、性防范意识薄弱,往往在遭遇侵害后并不自知,不敢向家长反映情况,更不懂得报案,从而导致侵害行为的持续发生。在被告人袁某猥亵儿童案中,被告人袁某以恶劣手段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构成猥亵儿童罪。袁某的行为不仅给被害人幼小的身心及其家庭都带来难以愈合的创伤,也给在场的另外两名小女孩带来了童年阴影,犯罪行为性质恶劣,社会影响极坏。凤城市人民法院经审理,以猥亵儿童罪对被告人袁某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 未成年人对社会认知不足,容易受到不良社会风气的影响。在本次公布的被告人王某1等七人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案中,被告人王某1、王某2、王某3、于某、金某、丁某、郝某组织未成年女性在营业性娱乐场所从事有偿陪侍活动。东港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七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经构成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惩处,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情节及悔罪表现等,依法作出相应判决。
● 未成年人是使用网络的主力军,但同时由于未成年人缺乏对网络犯罪行为及后果严重性的正确认识,正逐渐成为网络犯罪黑产化下新型犯罪的主攻对象。在本次公布的未成年被告人刘某盗窃、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中,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且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鉴于刘某涉案时系未成年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已缴纳罚金,具有立功情节,符合减轻处罚及适用缓刑。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一千元;被告人刘某违法所得人民币三万三千元,依法予以追缴。
● 未成年人在成长过程中,其心智、心理发育受到家庭、校园及社会环境的影响,其中,家庭环境是未成年人成长及完成社会化过程的主要场所,家庭教育的缺失也容易导致未成年人走上暴力犯罪的道路。在未成年被告人宋某抢劫案中,宋某伙同他人实施了多次性质恶劣的抢劫行为。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宋某构成抢劫罪,系共同犯罪。鉴于宋某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谅解,并认罪认罚,对其可以减轻处罚。故以抢劫罪对被告人宋某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 未成年人身心发育都未成熟,在遭遇自认为不公平待遇或处理矛盾时,容易冲动引发暴力犯罪。在未成年被告人马某故意伤害案中,本是两人之间的小矛盾,被告人马某却在被约架后,采取错误的方式解决问题,去"赴约"并在打架过程中持刀砍伤他人,演变成"以暴制暴"的刑事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考虑被告人是未成年人,具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认罪、悔罪,无前科劣迹,最终对其适用非监禁刑,给其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
近年来,丹东两级法院高度重视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在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工作中始终坚持"特殊、优先保护"的司法理念,落实"教育、感化、挽救"的少年刑事审判方针,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严厉打击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各类犯罪。
下一步,丹东两级法院将以实际行动贯彻落实好加强新时代未成年人审判和司法保护工作的要求部署,主动延伸司法职能,依法履职尽责,积极探索涉未成年人审判工作方式方法,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法治和社会环境。